股东以减资方式退股是否有效?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起到担保作用,是公司正常运营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正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如果股东想退出股东身份的,一般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
但是,如果没有股东愿意接受股权转让的,该股东能否通过让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做出规定,但是通过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通过让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资格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法》第74条是法定的减资退股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5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或公司股东有重大分歧产生的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愿意协商以减资方式让其中一部分股东退出股东身份,使用公司得以存续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因此,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法定减资退股的情形外,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当事人协议减资退股的情形,法律上是认可其效力的。因此,当事人自愿协议减资退股的,也应当属于有效,法律上是予以认可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减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减资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登报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应当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如果减资程序不当,很可能构成变相的抽逃出资,股东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油品公司系2014年4月设立,原股东为石化公司和实业公司,2018年6月30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以增资的方式吸收黄某宾为油品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资后为4912万元,其中,黄某宾认缴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18%,石化公司出资291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9.28%,实业公司出资为15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0.54%,2018年7月2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
2018年9月30日,油品公司三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确认公司股东实业公司减资退股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1102461.14元;确认应付实业公司退股金额为24174836.79元。
依法定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为石化公司出资2912万元,出资比例为85.35%,黄某宾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14.65%, 2019年3月1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5月31日,石化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函》,表示:贵司退股后,承接股东石化公司和黄某宾需对贵司支付退股金,嗣后实业公司要求石化公司、黄某宾、油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未果。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油品公司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一致同意股东实业公司以减资的方式退出油品公司的股东身份,该决议作出后油品公司依法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实际完成公司的减资,该股东会议合法有效,油品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应根据股东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向实业公司支付减资退股的24174836.79元。
实业公司退出油品公司的股东资格后,因油品公司未按股东会议决议将减资退股款支付给实业公司,石化公司向实业公司作书面承诺,实际系石化公司加入到油品公司的既存的债务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视为石化公司对油品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退股资金债务提供了担保。
鉴于石化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未经石化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于石化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并未获得石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通过,因此,该《付款承诺书》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于石化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时实业公司未审查该承诺书是否经石化公司股东会决议,因此,实业公司及石化公司均有过错,石化公司应根据其过错对油品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向实业公司承担二分之一即12087418.4元(24174836.79/2)的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油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实业公司24174836.79元,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石化公司以12087418.4元为限,对第一项中油品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向实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评析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或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注册资本予以减少行为。2018年9月30日油品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办理了减资登记手续,油品公司是给付实业公司减资退股款的主体,即对案涉款项24174836.79元向实业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根据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于股东通过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的,只要减资的相关程序合法,以此方式退股从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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