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里面提到了留抵抵欠税和留抵退税两个方法对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基础的影响,但是文章没有详细说,有朋友对此也有疑惑,所以今天准备详细说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可不是这样算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垫付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先垫付,销售方代国家收下进行申报。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在超市这个环节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实际交税。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也就是结余是负数,那就留做后期再抵,实际上这种“退还”并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仅仅是抵扣的作用。但是,其实我们每个环节购进支付的税款都是真金白银的交出去了,我们都需要从进一步的流通来向下游收回。如果暂时这个环节还没实现销售,没及时收回这个税款,前期垫付的税款在账上就体现为留抵税额的数额就会越滚越大,相当于我们垫付的资金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不是很明显,可能个别月份集中采购会出现留抵,但是随着后期购进减少,销售逐步实现,留抵基本会用完,实际垫付的税款就都从下游消费者收回了。但是对于一些有重大投资,回收期非常长的企业来说,这种资金的垫付就会非常大,很典型的就像一些地铁公司、发电公司之类的,他们会一次性投入金额巨大的固定资产而且回收期特别长,所以其购进固定资产垫付的税款自然就非常巨大。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留抵退税逐步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期间我们还有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目前已经到期),那么到现在为止,有效的留抵退税政策就是这三个。留抵退税政策,实际上退的就是你的进项税(我们收到退税款做分录时候都是做的进项税转出,申报表也填写进项税转出栏次),退的就是你垫付了没抵扣完的进项税。进项税是退给你了,但是问题就来了,你后期销售了怎么办?你没进项了啊,你从下游收回的销项税就需要全部交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我们知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已实际缴纳增值税为基数来算的,合着我前期一退进项税,后期交这部分增值税倒不说,关键是我还会倒贴多的附加进去,本来我实际交不了这么多增值税的。二哥举个例子哈,比如一个符合退税的企业,后期实现销项不会变,都会实现100销项税,这个企业前面采购有100进项税留抵。企业去退税,退税资金流+100,后期实现销售交增值税现金流-100(增值税100-0),城建和附加现金流-12(增值税交了100,100*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总的现金流100-100-12=-12企业不去退税,退税资金流0,后期实现销售,增值税现金流0(100-100),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现金流0,总的现金流出0+0+0=0试想,如果不退你城建和附加,你退税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盘活资金的作用」,而且这个销售周期越短,弱化的越厉害,本来想打个资金时间差赚点现金流,结果这个代价就是高额的城建及附加费流出,相当于为了取得这个资金,我后期要支付大额的“利息”一样,有点玩不起。企业去退税,退税资金流+100,后期实现销售增值税现金流-100(增值税100-0),城建和附加现金流0(100-100)*12%(增值税*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总的现金流出100-100+0=0所以啊,如果有了80号文,退税和不退合计现金流出是不会变化的,但是实质呢?是我退税提前取得了100万的流动资金,无息的流动资金,这才是企业才是真正享受了留抵退税的福利。所以,不把留抵退税的额计入计算城建及附加的基数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我们不想给纳税人因为享受了这个政策增加负担。重点是纳税人如果不享受这个政策根本不会因此形成这部分的增值税。如图,1月有进项1000,形成留抵1000,如果企业不办理退税,2月有1000销项,那么企业实际就是缴纳增值税0,附加也是0。但是如果1月企业办理了退税1000,留抵0,2月又得缴纳1000增值税进去,这个时候如果不从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1000的退税,那么附加就多交了。1月公司形成了1000增值税,经过税务局批准用2月进项留抵1000抵了1月的欠税。1月和2月进销项一抵,其实实际上都不会产生增值税,这和留抵退税情况下合并1月和2月的情况是一样的,那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候把留抵抵欠的这1000从基数中减除出来呢?不管是城建税法,还是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哥都没有看到类似的规定,而据二哥各地的读者实操反馈,这块税务局都是都是不给抵出来的。很多人认为道理应该是一样的,为什么给一个明确的政策,这部分也扣除掉?我前面介绍了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它本身的规则就是按月纳税,我们本身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看,并不能前后月份拉通来算增值税。日常计税中,你不能说我上半年有增值税100,下半年有留抵100,我全年合并就不用缴纳增值税,100对应的附加也退给我,不是这么个道理。而且增值税是按月往后抵,不是按月往前抵,后面的留抵不能用来抵前面的销项。前面的你形成的应交增值税,那么对应的附加就需要正常缴纳。虽然不管是留抵抵欠还是留抵退税,1月和2月拉通来看,销项1000,进项1000,增值税都是0,理论上都不应该交附加。但是基于增值税计算方法,留抵抵欠是先形成了增值税,我们应该先缴纳增值税和附加,至于没钱交用后面的进项税来抵,也无法免除附加税的缴纳义务,因为最新的城建税法也明确说了,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所以,留抵抵欠的金额不能从城建税计税基础中扣出来我觉得也是有道理的。而留抵退税政策呢,本身前面并没有形成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反而是我本身先有留抵,因为政策原因,给我退还了,后面我形成增值税,这部分理论上不应该形成城建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应该从计税依据中扣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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