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能否解除?4种情形详解

本文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被采取限高措施。

实践中,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的问题上,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很多情况下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就会直接采取限高措施。

这对执行来说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给一些并非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带来很多困扰。

而对于除了清偿债务(或申请人同意、或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之外,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法定代表人限高令的问题——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分析以下四种常见情形:

  • 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可否撤销?
  • 2、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能否解除限高令?
  •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人员的限高令能否解除?
  • 4、申请解除限高被驳回的,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可否撤销?

答案是可以。一般情况下,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会严格按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那么当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则上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可以得到解除。

但是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形:

  • 比如张三系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被执行后,张三被依法限制高消费。
  • 后张三将自己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李四并完成工商登记,李四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随后法院解除对张三的限高令,签发对李四的限高令。
  • 申请执行人B公司认为张三此举系虚假转让股权,于是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恢复张三的限高令,被法院驳回后,又另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 终于在该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后,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裁定,恢复了对张三的限高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虽已变更工商登记,张三也因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限高,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恶意串通他人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那么法院仍可以恢复对其的限高措施。

2、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能否解除限高令?

答案是可以。这种属于被错误采取限高措施的情形,此时被限高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纠正限高措施。

如果相关证据充分、法院查明属实后,便可以依法解除限高令。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这一方面的证据审查上通常会非常审慎严格,如果没有切实充分的证据,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性会非常高。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人员的限高令能否解除?

关于这一点,实践中由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能存在不同的裁量结果。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在公司破产的情形下,可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但该规定中中止执行目的在于解除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以方便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对破产程序的进行并无直接影响。

因此实践中,通常只有在公司被宣告破产,相关执行程序终结后,才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其次,从限高令的目的来看,限高为的是惩罚震慑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此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已经失去了督促履行义务的作用,因此从这一层面来看,此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应当解除。

总之,关于这一点,通常法院的做法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相关执行程序终结后,再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但也不排除个别法院自由裁量权下的不同理解)

4、申请解除限高被驳回的,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这一点——对限高措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对此情形的审查范围。

不同地区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相关政策说明,比如北京市二中院对于可针对限高措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3种情形规定:

1. 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变更;

2. 异议人主张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并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没有能力履行;

3. 异议人主张其已经离职,并非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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