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环京投资10套房被坑惨,又盯上前妻财产……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基本上都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一旦生效,再想要修改就难了。

家住北京的郑先生,在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就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因经济条件的改变,想要打官司撤销协议书中的约定条款,重新分割女方财产,对于他的无理要求,法院会怎样判?我们一起来看。

郑先生和冯女士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育一子。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2016年的某天,两人再次产生矛盾后,冯女士竟然去厨房拿菜刀追赶郑先生,在卧室的门上和把手上留下多条砍剁的痕迹。

郑先生实在无法忍受,于2017年年初提出离婚,并于同年3月份签订《离婚协议书》,完成离婚登记。

协议书的内容大意为: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万元;女方婚前购买的位于江苏省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的6套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昌平区的小产权房归女方居住使用,等孩子年满18岁后过户给孩子,男方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男方用婚前房产的售房款首付购买的两套位于河北三河市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将来这两套房屋出售后,不管盈利与否,均分女方60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息二倍,最高总利息按12万计;女方婚前购买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归女方;男方婚前购买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股权、现金、存款、股票、债券、黄金等,以及债权及债务,离婚前在谁名下,离婚后归谁所有。

《离婚协议书》上的具体条款非常详细,可以看出两个人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都很谨慎。可谁知,2018年年底,郑先生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郑先生的公司业务停滞,逐渐没有收入来源,且因其已经45周岁,四处求职,每月工资都不超过5000元;2018年投资的比特币和数字货币,亏损严重;2017年投资的唐山某小镇房屋10套,由于国家政策调控,退房损失惨重。郑先生名下除了位于昌平区的小产权房,其他所有房屋都已出售抵偿亏空,以至于到最后无法维持个人生计。

于是,郑先生在2019年年初,将冯女士诉至法院,想要就离婚协议条款提出撤销要求。他希望冯女士能够从位于昌平区的小产权房中搬出来,不再有该房屋使用权,等孩子满18岁后,他可以不将房子过户给孩子;他希望撤销协议书中分冯女士60万元的条约,并让冯女士将已支付的20万元归还给他;他希望依法分割冯女士名下位于江苏省的房产,由冯女士给付他房屋折价款80%;他希望依法分割冯女士名下奥迪牌小汽车,由冯女士给付他车辆折价款80%。

对于这样无耻的诉求,冯女士自然是不答应的。

不仅如此,冯女士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产权房的条约有效;判决小产权房由冯女士使用;判决郑先生支付冯女士40万元补偿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不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因此,该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为有效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签订时,就财产分割内容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案中,郑先生不能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同时,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非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的法定理由,因此,郑先生行使撤销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行使,而双方离婚时间为2017年3月,郑先生于2019年3月才行使撤销权,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行使期间)。

关于冯女士的反诉请求,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故其主张协议中关于小产权房的条约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协议书中约定的60万元,其性质从协议书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理解,应属于郑先生给予冯女士的财产补偿利益,不以相关房产的变化而改变,故冯女士反诉主张郑先生支付40万元补偿款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产权房的条约有效;郑先生给付冯女士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40万元之日止,按年利息12%计算,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总额最高计算至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哪有离婚后折腾完自己的财产,还惦记着前妻财产的?结果郑先生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还需要在十日内还清应给冯女士的钱。看到这里,您是不是也感觉郑先生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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