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查账户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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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1.如遇B类、C类、不在名录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被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强制执行,请及时与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凭指示办理核查、签注等手续;

2.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在单证正本上签注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三、待核查账户管理文件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第5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6〕7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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