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蒲先生,买了一套房子,贷了117万...

每期到期前,他都将还款金额一分不少的打进还款账号,可是他最近发现,自己还了7年的房贷,竟然一分钱都没减少。
 
原来他向银行询问,银行答复蒲先生办理的类似与消费贷,先还利息,20年后一次性还清本金,蒲先生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要这样还款,而且和银行签订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因此认定银行属于擅自变更合同。
 
其实蒲先生拿着自己的贷款合同看一下就什么都明白了,到底是签署的等额本息方式的贷款还是先利后本的还款方式,由于贷款合同是双方唯一能够证实和认可的还款方式,因此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便需要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而如果在签署贷款合同时,一方采取了欺骗或者隐瞒事实的做法,或者说对方陷入了重大误解而签署了合同,那么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条、148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已经过了7年,在《民法典》第152条又规定,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蒲先生即便证实自己受到了欺诈和重大误解,都没有办法撤销合同了。
 
当然,无法撤销合同不代表认可这种还款方式,如果蒲先生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事实,那么依然可以通过起诉认定对方存在重大违约而解除合同的。
 
赶快看看你自己的贷款合同是否遇到了和蒲先生一样的事情,由于在贷款时,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平生第一次贷款,对于贷款并不了解,因此在贷款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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