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常见夫妻分居情形,一般情况下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如果一方已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此时无需等待分居满二年。需注意的是“应当”二字,亦即此时情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不应有其他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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