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将20岁女乘客捆绑至家中,先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6月19日生,彝族,云南镇雄人,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图文无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驾驶号牌为苏D8××**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童某某(女,20岁,江西上饶人)从薛埠汽车站到常州市金坛区香格里拉××路上,欲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性关系,遂采用透明胶带捆绑、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带至其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方山野猪塘的家中,并在房间内先后三次强行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性关系。
(图文无关)
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童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谢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图文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采用捆绑被害人的方式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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