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条仅有转账30万凭证 要债有窍门!
刘洋的前妻康晶与唐瑞是亲戚关系。2010年,唐瑞在刘洋经营的一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5日,刘洋通过个人账户向唐瑞转账30万元。但没有借条。
因为唐瑞拒绝偿还,刘洋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唐瑞偿还30万,而唐瑞尽管承认刘洋确实往自己的账户打款了30万,但是他说这笔钱并是不借款,而是刘洋支付给唐瑞的奖金。
同时,唐瑞拿出刘洋在和妻子康晶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离婚协议上并没有说明刘洋对外还有借款没有收回。因此,唐瑞拒绝还款。
嘉宾:宋健律师
北京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刘洋的钱能要回来吗?
宋健律师: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本案,法院会受理刘洋的起诉,但是钱是否能要回来取决于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供具体的证据。
刘洋只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方唐瑞对此提出30万是公司支付的奖金的抗辩。这个时候,债权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刘洋处于被动。但如果被告唐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抗辩,刘洋的钱就可以要回来。
方弘:作为原告刘洋来说,是不是要有足够证据证明30万是借款?
宋健律师: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刘洋提供转账凭证,初步完成了举证的责任。如果被告方唐瑞说该笔资金是奖金也需要证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17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被告提供证据主张刘洋与妻子离婚协议中对于借款30万债权没有记载。而实践中,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外债权属于财产,在离婚时也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30万的债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那么这30万的债权是否存在就让法官对此产生了怀疑。法官就会认为30万债权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刘洋就需要补充证据,让法官确信债权的存在。
其实,离婚协议中没有记载债权有多种可能性。刘洋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证据补充:
第一,前妻出来作证,认定当时确实是借款,只是他们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在补充协议中申明。
第二,原告向被告催讨债务的电话录音或微信等记录。
第三,可以提供证人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刘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0万是借债的确切证据,所以驳回了刘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洋不服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刘洋主张被上诉人唐瑞在一审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存档),无论在证据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有疑惑。其一,因被上诉人唐呈睿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其二,该证据中显示的“债权债务”部分内容不完整。
上诉人刘洋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持有该离婚协议书原件,或通过调取在民政局存档的文本,能够做到对该证据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客观的质证意见,但上诉人刘洋坚持其不具有该举证义务,且在法院限定的证据期限内仍未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对此,法院可以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具有证据效力。
鉴于该证据中未能显示离婚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内容,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唐瑞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上诉人刘洋拒不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上诉人刘洋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向被上诉人唐瑞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综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刘洋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也驳回了刘洋的再审申请。
方弘:怎么看法院的认定?
宋健律师:我认为法院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事实有存在的高度可能性,那么证据就真实存在。
本案,被告唐瑞提出刘洋与妻子离婚,并向法庭出具了离婚协议。刘洋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质疑,但是他不仅没有出具离婚协议书原件,而且拒不提供。法院因此推定刘洋所持有的离婚协议原件是对刘洋不利的。
我也遇到过类似案件,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是有备案的,法院可能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责令持有协议的一方向法庭出具,如果其不出具就推定对其不利。
第二,在持有离婚协议的一方不出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律师去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如果律师调不到法院可以出具委托调查函,以法院的名义去调取。
本案法院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
方弘: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如何要回借款?
宋健律师:本案需要明确,法院没有确认30万元是奖金,被告唐瑞只需要动摇法官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的确信就可以达到目的。原告刘洋作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方,如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确信真实存在债权,法官就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总之,借款出去需要出具相关书面文书,例如:借条、借款协议。
如果借款人是亲戚朋友不太方便让其出具借款文书,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转账记录下备注用途为出借款项。
第二,通过短信或者录音等方式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对方表示愿意偿还但只是没有能力偿还,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证据就比较充分了。
如果双方除了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关系,例如本案被告曾经在原告公司里面工作,当被告拿出不利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没有办法补足的话,败诉几率非常高。
方弘:一直以来流行这样一句话,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讨债有多难,怕只有经历的人才深有体会。
因此,您多一些证据意识,不仅可以让您在维权时少走很多冤枉路,最重要的是不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嘉宾:宋健律师
北京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