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研究简报
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的引入是IMO标准制定的一次重大改革。GBS的发展与风险评估密不可分,在这之前,IMO标准的制定只要是基于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被称为“船级社结构规范的规范”,以往IMO主要关注船级社规范以外的船舶稳性、船舶防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而不直接介入船舶结构规范制定。GBS的审核机制赋予了IMO对船级社规范的符合性验证这一履约监督权, IMO借机将其触角延伸得更广。
一是船舶结构问题引发的散货船事故,造成伦敦保险业的亏损。油轮污染事故对西欧沿岸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西方航运大国的利益转变为国土利益、国际航运资本利益。
二是在技术层面,各家船级社各自制定规范标准,各自执行,造成船舶安全水平的高低差异,最后在市场利益驱动下导致低标准、低安全水平船的出现。同时,基于经验的船级社传统规范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船舶设计建造的要求。随着船舶大型化,基于分析计算、符合第一力学原理、确保风险指数的理论型规范更符合现代船级社规范的发展趋势。
(一)GBS的五层要求。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的概念是IMO在2002年第89届理事会上引入的。经过数年的努力,GBS确定了五个层次的框架体系。IMO制定第一层船舶安全目标、第二层功能目标及第三层规范符合性验证要求,第四和五层分别为规范和规定、业界的做法和标准。GBS要求船舶规范在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框架内制定,并按第三层的符合性准则予以验证。
GOAL-BASED NEW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与GOAL-BASED STANDARDS是不同的,后者范围更广。2010年,IMO正式发布了油船和散货船GBS 前三层要求,并开始对各船级社油船和散货船规范进行GBS符合性审核。经过IACS各成员的协同努力,油船和散货船共同结构规范(CSR)以及IACS各成员配套规范指南于2016年通过IMO的GBS初次审核。
(二)Common Structural Rules (CSR)——共同结构规范。其中,IACS 《散货船和油船共同结构规范》 (CSR BC & OT) 是一套全面规范,旨在制定油轮和散货船标准,包括两个主要部分:1.第一部分包括适用于两种船型的一般船体要求,例如波浪载荷、船舶总强度、断裂载荷和疲劳载荷;2.第二部分涉及仅适用于散货船或油轮的船型特定要求
“目标型标准”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02年11月。IMO第89次理事会会议上,巴哈马及希腊建议,IMO制定出一种新的船舶结构标准。该标准允许多种创新型的船舶设计,但是必须保证船舶在适当的维护下,可以在其经济寿命中保持安全性。同时,该标准还须确保各方面均能容易地对船舶实施检验、检查及维护。
2003年, IMO第23届大会将制定“基于目标的结构标准”纳入了IMO战略计划,即IMO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满足的基本的结构建造标准。
(一)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
以第MSC.287(8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并以第MSC.290(87)号决议通过了使本标准具有强制性的SOLAS公约第II-1/2.28和II-1/3-10条。
适用于长度为150 m 及以上的油船和长度为150 m 及以上、货物处所为单甲板、建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散货船,但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1 2016 年7 月1 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2 如果没有建造合同,于2017 年7 月1 日或以后铺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或.3 于2020 年7 月1 日或以后交船的。
注意到本标准第6节要求,对于主管机关按照SOLAS公约第XI-1/1条认可的组织的散货船和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或按照SOLAS公约第II-1/3-1条用作等效于被认可组织规范的主管机关的国家规范,须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加以验证,以证实符合标准的目标和功能性要求。
(二)制定海事组织目标型标准的通用导则
GBS通用导则的制定也是MSC会议关注的重点,基于GBS/FSA联合工作组的讨论成果,MSC 89审议通过并散发了MSC.1/Circ.1394号通函---《制定海事组织目标型标准的通用导则》,为IMO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的制定、验证、实施和监控提供了一般性的程序和指南。该导则修改并合并了相关定义及术语,补充完善了GBS五个层次的相关内容及结构示意图,阐述了监控过程在GBS中的作用,同时还提供了基于GBS方法的立法框架示例。2015年,MSC对导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7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三)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导则
认识到依照本标准适用所获得的经验和目标型标准审核小组的建议,有必要对以第MSC.296(87)号决议通过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导则》进行修订,以支持其实施。在其第100届会议上,为解决第MSC 100/6/6号文件中关于认可组织使用第三方规范的问题,通过了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导则》,第MSC.454(100)号决议 (2018年12月7日通过) 。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导则》导则由两部分组成:A部分规定了为验证船舶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所遵循的程序。这包括对规范的初始验证部分和验证维护部分。B部分规定了在验证规范符合本标准时的详细文件要求和应采用的评估衡准。评估的内容:设计寿命、营运海域、结构强度、疲劳、剩余强度、腐蚀防护、结构冗余、水密风雨密和人为因素等。
MSC.296(87)是要求每年一次进行验证维护审核(maintenance audit),MSC.454(100)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改为三年一次。
(四)对RO规范的验证审核
验证审核系指对散货船和油船的设计和建造规范与建造标准进行比较,并判断规范是否符合与标准中所列目标和功能要求。验证维护审核和整改不符合审核的费用由被审核的船级社承担,但是设定一定的上限。审核员的选择,对人员资历有一定的要求,在GISIS系统中列明。
(五)GBS 规范体系的特点
1.全面性。GBS 规范需涵盖IMO对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营运及维护的规则和规定,甚至包括涂层标准、拆船公约、劳工公约的相关要求等。
2.等效性。GBS 规范对船舶安全要求不再限定于采用“描述性规定”来明确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是鼓励使用认可的等效替代方法实现设定的目标。
3.先进性。GBS 规范代表了技术发展的前沿和趋势,如船舶设计寿命、环境条件、残余强度、结构冗余度、设计透明度等要求。
海事安全描述型公约与海事安全目标导向型公约在目标上虽然是一致的,但前者大都从具体的标准要求层面规定缔约国的相关履约体制、机制和措施,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公约的灵活性,甚至会导致公约缺乏普遍可操作性,部分国际海事安全公约因此广受发展中国家的质疑,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后者只设定目标和要求而不具体规定缔约国相关履约体制、机制和措施,采取何种体制、机制和措施皆交由缔约国自由选择,从而增加了海事安全公约的灵活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海事安全目标导向型公约只设定目标,而没有强制规定符合标准的方法,同时允许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替代方式实现设定的目标,故此,各缔约国应对海事履约的审核需要更新海事安全国内法律规范的表述模式,由描述型规范向目标导向型规范转变; 科学梳理、界定和优化履约审核构成要素,使其更符合海事安全的目标和基于目标的功能标准,加强彼此之间的逻辑性,提高响应程度; 构建合理高效的符合验证标准,为船舶设计者、船舶建造者、船用配套设备提供者等主体提供清晰的可操性强的要求,从而为缔约国接受履约审核提供坚实可靠的文件资料支撑。
作者:东疆海事局 董怡意
作者:东疆海事局 董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