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要求分割婚后房产,法院却驳回,真相是这样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家对离婚话题不再避讳,在情感画下句号之余,离婚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尤其是房屋、汽车等 ' 大件 ',一旦划分不均匀,很可能造成严重矛盾。

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明明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为何法院不同意妻子分割?

小芳和小华十几年前登记结婚,育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但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到 2019 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调解书中也载明,'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另案处理 '。

几个月后,妻子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涉及一套房产和一间车库,房子是 2014 年买的,登记在小华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丈夫小华未经过小芳同意,擅自将房屋过户给了自己的姐姐。

小芳认为,小华擅自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已经侵犯她的合法权益。根据小芳的计算,房屋和车库总价值的 50% 应归自己所有,小华应当向其支付 30 余万元。

对于小芳的诉求,小华表示反驳。虽然二人在 2008 年生育了儿子,但在 2013 年,小芳就离开了扬州,前往上海工作生活,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经济也相互独立。

2014 年,因为经济状况不允许,但考虑到孩子上学的问题,小华便和姐姐阿美商量,由姐姐出资,买一套房子给孩子上户口,等孩子上学的问题解决之后,再将房子过户归还给姐姐。最终,姐弟俩共同出资 40 多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加车库,其中,小华出资 8 万多元,剩余的钱由姐姐支付。

房子买下后便登记在小华名下,孩子也随小华落户,顺利上学。到了 2018 年,小华如约将房屋和车库 ' 归还 ' 给姐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姐姐也将购房时弟弟出资的 8 万多元还给他。在小华看来,这处房产根本就不是自己的,从始至终属于姐姐,谈不上和小芳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供出相关的收据、现金缴款单、POS 机刷卡小票等证据。交款单位为小华、姐姐阿美以及小华的孩子,足以证明房屋主要是由姐姐出资购买。小芳主张案涉房屋均由被告小华出资,这样的说法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 4 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本案中,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经济相互独立,同时考虑房屋的出资状况、购买时间等因素,依上述规定,可确定两人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小华的购房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系自行处理的行为,并未侵犯小芳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