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新规定

作者:聂成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对民事再审程序做了一定的改变。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的适当补充。它指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最新的司法规定,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申请流程做一梳理。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而言,能够申请再审的主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第二类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第三类是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将判决或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但债权受让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有异议,是无权就该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而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如何确定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呢?

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之日是过了上诉期后第二日;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之日是送达之日。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然而,还有一些例外,比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三、向哪些法院可以提出再审?

申请再审属于非常规、救济性的程序内容,一般是“上提一级”,即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为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降低申请再审成本,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和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只有两种情况,那就是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实践中第二种情况发生的不多,所以实际上就只有第一种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以上是关于再审程序的最新规定,希望对读者有用。读者应当根据以上规定,修改相应的再审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新的证据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或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就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五、申请再审的事由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是不一样的。

(一)判决、裁定的法定申请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证明该证据为新的证据,并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不包括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需提供已经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事由有两项,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就是基于申请再审事由,确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有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才有可能启动再审。如若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六、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诉讼主体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则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为法人,则申请人需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文件
1、申请人为个人,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为法人,提交法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4、代理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一份。

(三)再审申请书原件

再审申请书原件需要(被申请人人数+1)份。申请人为个人,再审申请书需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法人,再审申请书需法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四)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方便法官审核。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6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直到执行,包括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依据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只有在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之前,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

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不受理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受理。针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规则》还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渠道。虽然这客观上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不小的工作量,但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司法监督救济的大门关得迟一些,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就会更加充分一些。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上,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虚假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规定,并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有权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就此来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规则》也明确了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程序。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有权再次提出抗诉,切实加大对民事错案的监督纠正力度。

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有权向审判、执行人员所在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进一步完善履职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工作机制,强化对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力度,充分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职责。

除此之外,笔者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制度,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都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因为启动再审程序不仅要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而且须经过审查、筛选、把关“择案而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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