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吃饭一氧化碳中毒 谁来为此买单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带着不到一岁的孩子去饭店吃饭,就餐中孩子当场昏迷,大人也产生呕吐、不适,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怎么负?12月1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小店吃个饭 宝宝当场昏迷
原告小郭,是2018年12月出生的小宝宝。2019年10月,原告跟随母亲到被告刘某经营的某砂锅土豆粉店铺就餐。由于被告的店铺设施简陋,未将厨房与就餐区域分割,因此燃烧后的废气未能及时过滤、排除,再加上屋内通风不畅,导致原告当场昏迷,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被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上呼吸道感染。
原告家属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40.46元。
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母亲就餐的砂锅土豆粉店系刘某实际经营,同时该砂锅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杨某,故法院将刘某、杨某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刘某、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综合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328.46元,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杨某赔偿原告小郭各项损失共计7328.46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饭店经营者要确保用餐环境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杨某,实际经营者为刘某,两者不一致,法院以登记的经营者杨某和实际经营者刘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承担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刘某、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饭店的经营者,有保证用餐者用餐安全的义务,但该案中,饭店设施简陋,通风条件较差,废气从操作间跑至餐厅,导致原告中毒,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外出吃饭要注意就餐环境的选择,要到通风条件好、安全度高的饭店就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广大饭店经营者也要引以为戒,确保用餐环境安全,这对自己、对顾客都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