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庭审攻守自如 提升1100余万补偿款折射律师心血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胜诉故事
引言:近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助当事人多要回1100余万补偿的消息传遍了朋友圈。
其背景是贵州省黔南州一苗木基地与当地政府发生了征收补偿纠纷,当地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给与苗木基地296.58万元补偿,但是在苗木基地与当地政府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却显示苗木基地上苗木价值达到1422.68万。
政府不认可这一评估结果,坚持按其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数额进行补偿。冠领律师遂代理苗木基地先撤销了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再依法向当地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政府迟迟不予回复,于是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案诉讼庭审过程可谓亮点颇多,本文就从其中截取三个部分向大家展示,1100余万补偿提升的背后经历了什么。
图为苗木基地
坚持起诉 考验法律功底
第一、被告于6月8日签收我方邮寄的补偿申请书后,第二日就将申请书直接移送到市信访局,其行为已经构成变相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在被告签收补偿申请书后,我方法定代表人舒先生曾前往被告所在地询问处理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告诉舒先生,他们不可能给回复。该行为已经事实上拒绝了补偿职责的履行。
第三、贵院在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已经要求原告履行职责,但原告至今未履行。
图为庭审直播截图
法庭辩论 被告难脱诉讼主体资格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围绕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了激烈论辩。
被告代理人为了证明被告某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说道:
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就本案补偿事宜向黔南州人民政府信访。在州政府的信访告知书中,明确说明,该事项属于镇政府负责。
另外在2016年征收时,原告法定代表人也曾要求当地镇政府做出主体申明,镇政府出具了书面的申明书,明确其是本征收项目的负责方。综合这两点,本案补偿事宜应由当地镇政府处理,而非被告市政府。
冠领律师则有理有据地指出
第一,州政府的信访告知书处理的是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由镇政府处理,并不意味着征收补偿的职责也由镇政府承担。
第二,行政机关负有什么样的职责,依据的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镇政府单方面的申明不具有法律效力,难道镇政府说自己有什么权力就能有什么权力吗?
第三,说到自我申明,被告市政府的第xxx号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其将协调处理该事宜,这又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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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紧跟着辩驳道:
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申明将协调处理本事,并不是因为其对本事具有法定职责,而仅仅因为此事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被告代理人话锋凌厉地继续说道
你们在北京,可能对我们当地的行政管辖不太了解。本次征收项目为道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是市交通局,征收主体是市某经开区管委会。
经开区管委会与镇政府联署办公,由于在征收时经开区管委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由镇政府对外承担补偿职责。因此本案适格被告是镇政府,而非市政府,原告错列被告,请法院驳回其起诉!
冠领律师援引法律,有力地回应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皆明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不论地方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是什么部门,其最终的责任都要归于当地市县级政府。实施主体是其他部门的,其职权只能视为系当地市县级政府委托所来,依据行政法,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被告市政府作为政府补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问题。
被告代理人则继续重复前述内容,没有提出新的论点。
法庭调查 考验律师细节准备
在庭审调查阶段,法官向原被告提问评估报告的细节问题,其中一个重点集中在几万株红叶石楠苗上:在附着物登记表上显示红叶石楠苗的数量为3万余株,而评估表上则有90755株,评估表是否存在夸大苗木数量?
对此询问,被告代理人把手上的材料翻了又翻,也没给出明确的回复,只是笼统地说道:
这份评估报告的水分很大,就比方一个能站十个人的房子,在这个评估报告里称可以站100个人。
但是当法官反问道,对此有什么依据吗时,被告代理人却沉默不言,显然对评估报告以及事实查勘情况了解不足。
冠领律师则如数家珍地回复道:
评估表上的90755株红叶石楠苗有三类,分别是胸径1厘米的30000株,胸径2厘米的30000余株,胸径3厘米的30755余株。三类红叶石楠苗高度均达到2米,其中后两类是在征收之前,从别处移栽过来的。
关于被告所指摘评估有水分的问题,此次评估是双方共同委托的,对于评估苗木的数量对方工作人员有签字确认,表明其对此是认可的;
并且该评估报告作出于2016年6月,被告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当时完全可以依程序申请复核。而被告这么长时间没有启动复核程序,可以理解为其已经默认了评估报告的结果。
冠领律师 精进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