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村民存款四百万无法取回?银行称没有真实存款关系三大看点
银行存款取款时被拒,你是什么心情?如果你在这家银行的存款还有上百万之巨,你是不是会崩溃?而河南鹿邑县4户村民共计在鹿邑农村商业银行共计存储400余万元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据报道,自2013年以来,村民云卫东妻子冯新先后5次在鹿邑农商银行的储蓄网点存款,到2018年已存款193万余元,至今钱款无法取回。当地还有三户村民有相同情况,经办人都是当时的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张某丽。
鹿邑农商银行代理律师则称,这些存款是张某丽的个人行为,村民和银行之间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张某丽在2017年底已退休,存款业务是由张某丽变造的票据,应由张某丽承担责任。
这一事件曾两次被发回重审,现在已经是第七次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布宣判。从现有报道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案件事实上存在三大看点:
第一大看点,也是这一案件的焦点所在,村民的存款与银行之间真的没有真实存款关系吗?银行真的没有责任吗?
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是这一案件的交汇点和焦点所在。不能说银行说的没有一点道理,毕竟四位村民的存款没有任何的存款凭证,更没有银行的直接流水证明这些存款的存在,所谓的存款单也是当时的银行网点负责人张某变造的银行股金证,因此,让银行完全承担这些村民的存款赔偿责任确实有冤枉的嫌疑。这也是为什么六次法院审理结果都不同的原因。
从2019年3月开始冯新等四人分别将鹿邑农商银行诉至法院。2019年4月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冯新等四名原告与鹿邑农商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鹿邑农商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支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鹿邑农商银行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年7月9日,鹿邑县法院重审裁定驳回起诉。冯新等四人再次提起上诉后,2019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一审裁定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2020年1月,鹿邑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定,应当认定冯新与鹿邑农商银行的存款关系成立。鹿邑农商银行再次上诉后,今年6月18日周口市中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从上面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存款关系到底是否存在在法院的裁定上也是反反复复并不确定,从此也可以说这一案件存在的特殊性和难以认定的事实。
但无论存款关系是否存在,说银行完全没有责任都可能是欠妥当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经办存款的张某是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身价经办的存款,对于存款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张某作为银行网点的负责人,是导致村民相信张某可以代表银行负责办理存款业务的主要原因;而且从张某利用变造的股金证作为存单向村民提供都发生在银行网点,具有完全的表见代理特征。
二是即使根据鹿邑农商银行的代理律师种松柏所说的,几位村民所谓的存取款实际是张某丽的个人行为。“村民都是民间借贷,属于借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后,银行工作人员给他们做的假。”那么银行就没有管理责任吗?银行明确员工不能参与民间借贷,而作为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张某从事民间借贷,而且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长达5年多的时间,金额超过400万元,说银行完全没有管理责任肯定是不现实的。
三是银行有对业务票据保管不当的责任。给村民的存单是银行称作已经作废的股金证,而股金证虽然作废了仍然应该作为重要的业务凭证保管和处理,而银行对作废的业务凭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导致流出并被作为存单使用,银行本身确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二大看点,4户村民对发生这一案件完全没有责任吗?把责任完全推向银行合理吗?
从法律的焦点看,主要纠结于银行与四位村民的存款关系是否存在?那么,换个角度银行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包括表见代理责任和管理责任,但是村民就完全没有责任吗?可能也不能这么说。
大家都知道,存款关系的产生和发生的前提是存款进入银行、存款人拿到存单、存折或者银行卡内的存款金额,如果是存单和存折要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和复核人的签名,存款金额和利率等要素,几者因素缺一不可。
而几位村民拿到的是周口市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证(下称:股金证)作为存单,这已经明确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一个有上百万存款的人来说,不能说不知道存单和存折的样子。股金证显示,其第一页和第二页缺失,村民存入和支取的款项记载为“社员分红”和“社员贷款”,后方盖有张某丽的个人公章。即使村民也应该知道存款和股金的区别,利息和分红的区别。所以,说村民完全没有责任并不现实。
更重要的是,根据报道,从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冯新在鹿邑农商银行的储蓄网点进行了5次存款,约定利率为月息5厘(月利率0.5%)。月息0.5%也就意味着年化利率为6%,这已经超过出正常的银行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从一定的侧面反映出这些村民之所以接受了张某的违规操作事实,是因为张某的高息存款的诱惑。从这一意义上讲,说村民知道是民间借贷并不算过分。
第三大看点,银行具体经办人员张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在所有的纠结点上没有提到张某的责任?
实际上本案件的关键点是网点负责人、具体的经办人张某。道理上张某应该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张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职务犯罪。
具体的存款是张某办理的,资金也应该是张某使用的,张某应该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股金证是张某伪造的,并作为存单交付给存款人,并以此作为存款、取款和利息支出的重要凭证,张某犯伪造金融票据罪。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面对张某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存款人的村民没有报案,只是纠缠于银行应该赔偿本息;作为受害人的银行也没有报案并对张某进行追偿,而是与村民在致力于打官司推脱自己的责任。大家对真正的责任人张某反而都忽略了,这一点让人很疑惑,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存款人和银行双方忽略张某的责任和存在呢?
从上面的分析看,要求银行完全承担存款本息的赔偿责任似乎对银行有欠公允,银行、存款人和张某三方都有责任,真正的责任人是张某。因此,从道理上应该是银行和村民各承担50%的责任,同时双方应该联合向张某追究经济和法律的责任。(麒鉴)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