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树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讯问与技巧
两拐
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技巧
【何树林(1962~),男,辽宁辽阳人,辽宁警察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对讯问的要求
(一)讯问的时机
(二)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技巧
(一)讯问的内容
(二)讯问的过程
(三)讯问的技巧
摘要: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要实施讯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保障讯问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障被讯问人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材料,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在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概念与要求的基础上,深刻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技巧,目的是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业务部门和办案民警提供帮助。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讯问;要求;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对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保障讯问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障被讯问人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材料,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办案民警必须掌握必要的讯问技巧。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
讯问,是指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和查问,是以言辞的方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是指事故处理民警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线索,获取罪证,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对讯问的要求
(一)讯问的时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及时讯问,具有法律效率和心理效应的双重意义。时间的延长对记忆、情感都有不利之处。所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或现场勘查结束后,要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对肇事者进行讯问,及时讯问对弄清事实非常重要。
(二)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1.妥善组织讯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讯问力量的配备,必须坚持一个讯问人员配备一个书记员的办案制度。不能出现一人问案并记录的违反法律程序的现象。讯问聋哑人员,要提前物色好通晓手语的人员,对于语言不通的肇事者,要确定翻译人员。
2.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全面熟悉案情,是讯问前准备的中心环节。讯问人员受理案件后,要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了解现场勘查情况、证人证言。通过单位了解肇事者的社会经历,现实表现,以往的违章、事故情况,性格和家庭情况。要查证已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哪些可在讯问中使用,哪些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在讯问中可能出现什么情况等。
3.研究制订讯问计划。在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分析肇事者心理状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周密、细致的讯问计划。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讯问的目的和要求,讯问的重点、步骤、方法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4.传唤被讯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传唤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传唤,另一种是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讯问多用口头传唤。如果书面传唤时,要使用传唤证。传唤证一般由填发机关派人送交被传唤人,被传唤人或代收人收到传唤证后,应当在传唤证的附联上签名并写明收到的时间,然后将附联交由送达人带回。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技巧
(一)讯问的内容
1.需要问明交通方式。
2.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
3.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以及驾驶时身体状况。
4.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
5.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
6.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7.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
8.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二)讯问的过程
讯问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开始阶段、陈述事故阶段、深入讯问阶段和结束阶段。
1.开始阶段。开始阶段的主要讯问内容是讯问被讯问人的一般情况和驾驶经历;告知必须如实地陈述事故事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讯问事故前的情况。
2.陈述事故阶段。由肇事者陈述事故发生过程和有关的事实。该阶段采取由肇事者自由陈述的方法进行,一般不要打断其思路。
3.深入讯问阶段。针对肇事者的陈述,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讯问。例如,对于疲劳驾驶导致翻车事故,应深入讯问其事故前几天的工作、休息、睡眠等情况,弄清疲劳的原因。对陈述事故事实中的问题,进行深入讯问。
4.结束阶段。讯问肇事者在事故中有哪些过错,有什么认识,还有什么要补充的。讯问结束时,让被讯问人自己阅读或念给其听讯问记录。所有改动的地方让被讯问人按上手印。核对无误后,让其写上“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以上记录已念给我听,与我说的相符”。最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按手印,讯问人、记录人签名。
(三)讯问的技巧
1.重视现场讯问。现场讯问,是道路交通事故讯问的重要特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当办案人员到达现场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其他当事人和证人在大多数事故中可能同时出现在事故现场,而在刑事犯罪现场可能只有被害人在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讯问中,重视现场讯问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尽快赶赴现场,重视现场讯问,是道路交通事故讯问技巧的重要方面。
2.正确地使用证据。使用证据,是指事故办案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向被讯问人出示、宣读或者暗示证据材料或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揭穿被讯问人的谎言,迫使被讯问人如实陈述的讯问方法。正确地使用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讯问中常用的技巧之一。
在讯问过程中,事故办案民警如果能根据讯问的目的,选择有利的时机,采取适宜的方式,巧妙地使用证据,就能迫使被讯问人如实陈述,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真相。
使用证据要有目的性,做到有的放矢。讯问中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使用证据的多少、方式方法也就不一样。只有明确了使用证据的目的,才能确定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以及使用什么样的证据等。
(1)使用证据的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讯问中,使用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或批驳被讯问人的伪供,打消其抗拒心理。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可以采取明示或宣读证据的方式,使用的证据要确实可靠,数量也可以多一些。另一方面,打消被讯问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由侥幸心理向如实陈述心理转化。在使用证据的方式上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使用证据的数量不要多,点到为止。
(2)使用证据达不到目的的原因。使用证据达不到目的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使用证据的时机不对。由于讯问前事故办案民警没有对讯问进行很好的准备,因而造成使用证据的时机不对。火候不到烧成夹生饭,或者火候过了饭烧煳了,都达不到目的。
二是使用证据的随意性大,缺乏针对性,目的不明确。使用证据一定要有针对性,使用证据要达到什么目的,破除被讯问人的什么心理,事故办案民警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毫无目的,毫无针对性地使用证据,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三是使用证据没有讲究方式方法,盲目性大。讯问时使用证据要十分慎重,使用时要作周密研究,讲究方式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果在讯问时,事故办案民警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地胡乱使用证据,效果当然不会好。
四是使用的证据不确实。在使用证据时,应当使用确实可靠的证据,特别是用证据的方法来打消被讯问人的对抗和侥幸心理时,使用的证据一定要确实可靠。如果被讯问人是事故当事人,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最了解,如果使用了不确实的证据,就会强化其对抗和侥幸心理。
3.使用证据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讯问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可靠性。(2)合法性原则。讯问中使用证据只能使用符合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3)保密性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在讯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特别是证人要求保密的证言,不能在讯问中泄密。(4)效益性原则。使用证据必须准备周密、时机恰当、方法得当,尽量做到利用最少的证据而获得最大的效果。
4.使用证据的时机。在讯问中使用证据一定要选择有利时机,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有利时机,是指使用证据成功把握大、收效好的时机。在讯问中,既要善于审时度势,抓住随时出现的有利时机,恰当地使用证据,又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创造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
在什么时机使用证据,主要根据被讯问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下列时机为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
(1)被讯问人思想动摇时。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事故办案民警的攻势下,被讯问人拒不交代的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并没有彻底崩溃,还处在交代与不交代的十字路口。这时被讯问人的内心是十分矛盾的,思想开始动摇。通常可见的状况是被讯问人出现坐立不安、欲言又止、面色骤变、呼吸短促,或者询问可能的处理结果、有没有可能蹲监狱等。在这个时机上,如事故办案民警能恰当地使用证据,堵死其拒不交代的后路,引导其向如实陈述的方向发展,就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这种时机使用证据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出示证据前一定要对被讯问人进行针对性的说服教育,促使其完成心理上的转化过程,让被讯问人有一个台阶下,顺其自然,容易接受,为出示证据打下基础。说服教育和使用证据双管齐下,效果明显。二是出示少量证据,防止被讯问人摸底试探。处于动摇阶段的被讯问人具有两面性,即如实交代和继续对抗讯问。有的被讯问人比较狡猾,虽然思想动摇了,还要看事故办案民警掌握了其哪些证据,或者查清了哪些交通事故事实,然后才见风使舵。对这样的被讯问人使用证据时,一定要以少量的证据来促使其转化,但一定要让其清楚办案民警手中还有其他证据,不能让其摸清底细,以利于办案民警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2)被讯问人侥幸心理严重时。在交通事故讯问中,被讯问人的侥幸心理多数是由自信心理引起的。有的肇事人自以为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痕迹、物证,也没有人看见,车辆上的痕迹、物证已经全部清洗了,认为交警队对其只是怀疑,所以只要拒不交代,事故办案民警是没有办法的。还有的被讯问人认为铁哥们之间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不相信同车人或者其他人会如实交代。因此,始终提供伪证、伪供。
在讯问时,针对被讯问人的侥幸心理,有针对性地出示一些确实可靠的证据,特别是出示一些在交通事故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或者出示同伙交代的录音、录像或者部分证词,对打消被讯问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陈述是十分有效的。
(3)被讯问人提供伪供、伪证时。在道路交通事故讯问中,多数当事人在趋利避害心理驱使下,或者串供以后,或者在冒名顶替案件中,提供伪供、伪证。对这样的被讯问人,要在其提供伪供、伪证时,出示一些查实的证据,揭露其伪供,戳穿其谎言,促使其如实陈述。
(4)讯问出现僵局时。在讯问过程中,有时出现僵持状态,被讯问人不如实陈述或者与事故办案民警针锋相对,说服教育已不起作用。出现这种状态时,用证据去打破这种僵局是行之有效的。在使用证据时,要认真分析出现僵局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使用部分证据,打开局面。
(5)被讯问人的口供出现矛盾时。当被讯问人的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事故办案民警应及时出示少量证据,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迫使其交代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要少,要能击中其要害,点到为止,起到教育被讯问人的作用。
(6)顽固抵赖、气焰嚣张时。被讯问人顽固抵赖、气焰嚣张时,并非不能使用证据,只要证据确凿有力,能击中要害,使用方法得当,再辅之必要的说服教育,耐心劝导,给其“下台阶”的机会,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以上几种使用证据的时机,要灵活掌握。在讯问过程中,不能等待时机,要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来创造使用证据的时机,掌握讯问的主动权,迫使被讯问人如实陈述。
5.使用证据的方式。使用证据的方式,是指事故办案民警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出示证据。使用证据的基本方式有以下三种。
(1)口头宣示证据。口头宣示证据是事故办案民警在讯问过程中不出示实物证据,只说出证据的特性或者说明某种证据已经获取,以达到促使被讯问人陈述事故事实的目的。
口头宣示证据是最常用的使用证据的方式,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灵活性。口头宣示证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事故办案民警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多少、可靠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表达。如果证据充分,可以多讲出一些;如果证据不充分,则可少讲一些,或者讲一些片段;如果证据不太确实,可以用比喻的方式表达等。第二,隐蔽性。隐蔽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口头宣示证据可以不暴露证据的来源和获取的方式;二是不暴露事故办案民警使用证据的目的;三是不暴露证据的具体内容,如揭露谎言,破除侥幸心理等。采取口头宣示的方式使用证据,可以是抽象的、笼统的,这样被讯问人不容易摸到事故办案民警出示证据的目的,也不知道事故办案民警掌握了多少证据、什么样的证据,使事故办案民警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第三,迷惑性。由于口头宣示证据具有灵活性,可多可少,可长可短;可以宣示物证、书证,又可以宣示事故某一过程情节;既可抽象,又可具体;既可以虚,又可以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迷惑被讯问人,使被讯问人产生错觉,增大心理压力。
口头宣示证据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真实程度不高,难以使被讯问人相信,认为事故办案民警是在骗取口供;另一方面威慑力不大,口头宣示证据没有直接出示物证、书证那样有威慑力。
(2)出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证据的原件等。出示实物证据也是事故办案民警在讯问中常用的一种使用证据的形式,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真实性。在讯问过程中,事故办案民警出示实物证据,真实感很强,容易使被讯问人相信。第二,威慑性。实物证据多系原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被讯问人的威慑力很大。特别是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被讯问人,只要事故办案民警能适时出示一些实物证据,比较容易消除其侥幸心理。对那些顽固的被讯问人,也必须用实物证据去打消他们的抗拒心理。
出示实物证据优势突出,但是有一些弱点:一是可辩性。实物证据是靠证据本身的特征或者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面对事故办案民警出示的实物证据,被讯问人很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狡辩。因此,在讯问中出示实物证据时,一定要对被讯问人可能作出辩解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堵住退路,使其无可辩解,只能如实陈述。二是被讯问人容易摸到事故办案民警的底细,可能使事故办案民警失去讯问的主动权。因此,出示实物证据必须在具有必胜把握时方能进行。
(3)播放录音、录像。播放录音、录像真实感强,威慑力大,容易制伏被讯问人,它比口头宣示、出示实物证据的效果更好。
6.使用证据的基本方法。(1)明示。明示或称直接出示证据,是指事故办案民警直截了当地向被讯问人说明证据的内容或特征;或者向被讯问人出示有关的实物证据(包括实物证据照片)或者向被讯问人播放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例如,向被讯问人宣读同车人的询问笔录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将证人证言给被讯问人阅读等。明示证据对被讯问人的思想冲击大,效果好,容易立即见效,但出示的证据必须绝对可靠。对证人证言、讯问笔录、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使用时,最好采用口头宣读的办法,不要让被讯问人去阅读;出示各种物证时,出示的时间不宜太长,更不能把物证交给被讯问人仔细观察;出示各种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时,最好使用复印件,或者不让被讯问人接触证据,以免被讯问人撕毁证据。(2)暗示。暗示,是指事故办案民警在讯问中不直接出示证据,使用暗示的方法,向被讯问人显示与交通事故有关证据的一部分内容,使被讯问人认为事故办案民警已了解事实真相,并掌握有一定的证据,迫使被讯问人如实陈述。事故办案民警应当根据事故事实、被讯问人的特点和所掌握的证据多少等特点,灵活地使用暗示的方法。常用的暗示方法:一是语言暗示法。就是事故办案民警用隐含比喻、双关等语言,说出与事故事实或证据相关的内容或情节,表明已经掌握了有关证据,迫使被讯问人如实交代。二是实物暗示法。就是事故办案民警将物证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放到一定的位置,让被讯问人看到,使被讯问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心理转化。三是明、暗结合法。明、暗结合,是指事故办案民警既采用明示又使用暗示的方法出示证据,使被讯问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得不如实陈述。明、暗结合使用证据的方法对被讯问人震慑大,效果比较明显。
7.使用证据应注意的问题。(1)准备要充分。使用证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既要审查证据的可靠程度,还要分析该证据适宜用哪种方式、哪些方法,注意对比各种方式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力求扬长避短,认真找出既能使证据发挥出最大威力,取得最佳效果,又不暴露或少暴露底细和证据来源。还要认真思考使用过程可能出现什么问题,并预先制定相应对策。(2)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被讯问人从拒不交代到如实陈述,要经过一个激烈的思想斗争过程,尤其是一些已处于僵持状态的被讯问人,思想转弯的难度更大,事故办案民警必须适时进行说服教育,指明出路,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3)要留有余地。使用证据不要全盘托出,力争用少量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凡是能用其他方法促使被讯问人交代的,不要轻易使用证据。(4)注意保护证人。使用证人证言时,不能让被讯问人知道证人的姓名,要防止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和伤害。(5)如实记录。事故办案民警使用证据的过程是讯问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记录使用证据的全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讯问,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办案民警必须在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讯问的概念与要求的基础上,掌握讯问的内容和讯问的过程。掌握重视现场讯问,正确地使用证据,使用证据的原则、时机、方式、基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讯问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保障讯问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障被讯问人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材料,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