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雪飞扬散文——《韵湖风雨》(五)
爸爸实在是等不及了,小孩哭得心里慌慌的,急着来到栏杆处,抬了一下栏杆,“碰”断了,就这么巧,本来就是断的,绑了数层胶带的栏杆就这样断了,换来了警察的问候,于是被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待这样的事件处理肯定是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可这里的犯罪主体,业主爸爸显然是逃不掉了,客体为收费道闸栏杆的所有权者,也的确物业要再次维修更换。
只是在罪与非罪的评价标准中,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法律解释可以明确,该业主没有主观故意破坏,事出有因,且道闸栏杆本身就是破损的,业主全知,以及物业的监控还有实物都是佐证的作为铁的事实依据,为什么一定要拘留呢?法律规定的调解适用原则为什么不能得到体现?
显然,法律是公正的。调解适用条件是当事双方都接受调解来解决问题。这样就死死扣住了本次的“破坏者”物业最恶心,揣着明白装糊涂,在派出所拒不接受调解,警察也是,烦透了韵湖保安天天报警,所以,破坏又真实存在,那就拘留一个吧!这样也能起到警示教育吗?何乐而不为了,况且,你物业作为所有权者也坚持不接受调解的嘛,都是物业要求的,合情合理。于是,一份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书申请并被通过,做出了对该业主5日的行政拘留。
事情过后,我们细细思量,这中间到底什么原因,导致这么一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民事纠纷,实施了对业主的拘留的处罚发生的了呢?利益,5元停车费的收益,大家都不交,那门岗保安身上挂的私人微信付款码账户里怎么能持续增加?那门岗办公桌上的白条又用来给谁消耗掉?那领导指示的放走一车罚款500的罚金怎么保证?那又怎么对得起物业给的工作岗位使得居家工作两不误的机会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