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3篇 辽代的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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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一、户籍管理机构
辽代户籍类型不一,因而,不同类型的户籍其管理机构亦各异。
五京一般州县的汉及渤海等族民户,在中央,应归南面汉人枢密院及尚书省所属之户部管理。《辽史·百官志》中虽未明确记述,但因辽代南面朝官“乃用唐制”,所以其管理州县民户的机构想必是也仿唐制而设。唐中央以户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新唐书·百官志》即载:“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田、赋役、贡献、蠲免、优復、婚姻、继嗣之事。”辽代在南面官中仿唐官制也设有尚书省六部,虽未明确记载六部之名称,但推断应与唐代六部无二致。户部尚书应为全国五京一般州县户籍的总管,具体事务性工作,比如户籍的日常登记、核查等,应由户部郎中、员外郎等负责。此外,辽还在南面官机构之汉人枢密院中设有“户房主事”,协同尚书等户部官员一起管理州县户籍人口。辽代地方州县机构设置也“大略采用唐制”。唐代地方州县机构中亦有具体负责本地方户籍日常管理的部门和官员。《新唐书·百官志》即载:地方州县等机构中的“司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辽史·百官志》南面地方官中虽未明载此类机构与官职,但 辽承唐制,辽中央已有照搬唐制的户部,那么,在地方也不会没有专门管理一地居民户籍的相应机构与官员。因为州县户口的变动,只有靠他们平日里及时地清理和核查,才能准确上报朝廷,以便当权者全面掌握之。同时,朝廷的每次检括户口,也一定妥依靠地方的户籍官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完成。
辽代的头下军州“二税户”的户口,因其纳税的“二重性”及对头下主和国家的双重依附关系,所以,其户籍的管理形式大约也是双重的,即,他们的户籍,既受头下主管理,也受国家统辖。具体说来,在中央,头下军州中“二税户”的户籍应归汉人枢密院的“户房主事”和尚书省户部郎中等负责掌管;在地方,头下军州中的“二税户”户籍之管理与一般州县民户已不相同,因为头下军州属契丹贵族的私城,民户属于头下主的私人财产,有私权的性质,他们与头下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他们的户籍,在头下军州之内,是由头下主个人管理的。具体说来,应是由头下主任命的某“部曲”官员来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因为辽代头下军州中,除刺史官为朝廷任命并派遣之外,其余诸官“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可见,头下军州中不会有如一般州县中所设的“户曹参军事”等类国家地方政府户籍管理官员,因而也就谈不上头下州“二税户”在地方由国家任命官员进行管理的问题了。
据考证,辽代“斡鲁朵”(宫卫)中亦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来微观而具体地负责宫户的户籍日常管理。如《辽史·百官志》“北面宫官”中,请官各设使、副使等,其上设有契丹行宫都部署司,总领各宫的契丹正户;“南面宫官”中,各官也各有使、副使等,其上设汉儿行宫都部署院,总领各宫的汉、渤海等蕃汉转户。辽代“斡鲁朵”(宫卫)宫户的户籍比较特殊,与一般的州县民户不同,他们一旦入了“宫藉”就成了宫籍户,或称为宫卫户、官分户、斡鲁朵户等。具有“宫籍”的人户,直接依附于以契丹皇帝为首的皇室。世代为皇帝等契丹高级贵族服务,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原因,是不能随意脱离宫籍的。“出宫籍”必经皇帝批准。宫户之人亦兵亦民,和平年月,他们从事着农耕、放牧及各类手工业生产,创造供给皇室生活所需的财富;一有战事,宫丁要随皇帝出征,充当护卫及战斗人员。因而,宫户的户籍是由“斡鲁朵”(宫卫)中的有关官员专门管理,“斡鲁朵”所辖州县的官员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