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可以做为证据的三要点(法官说法)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将微信聊天记录也纳入电子数据中,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提供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法官提醒,为了使微信聊天记录更好地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三点:

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二、要证实聊天对方是案件对方当事人;

三、必须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可随意截取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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