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我们在安徽某法院承办的一个执行案件有了转机。
这个案件,我们使用的线索是工程款,执行法院坚持遵循旧例,向次债务人送达文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建设单位(次债务人)的工程款。但建设单位收到后文书后,并没有按照要求向法院支付款项,而事实上,执行法院既不能去扣划次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又不能冻结次债务人其他财产,由此导致本案的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经过多次沟通后,法院终于接受了我们的执行方案,按照我们的方案继续执行前述工程款线索。
上述案例只是我们办理执行案件中的一个缩影,但也真实地反映出了执行中的一个痛点——如何说服法院适用执行措施。结合我们团队在96家法院办理过执行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解决这个痛点,我们需要掌握以下3个关键点。一、了解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他人处享有的工程款的常见执行方式一种是要求次债务人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他人处的工程款收入;另一种是采取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还有一种方式比较极端,不执行未经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例如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执行理论,正确的方式应是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用以清偿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务。具体理由(也是引导法官的主要依据)见下文。通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寻找导致问题的原因,然后改变因果。同样的,我们也需要探明法院做法不同的原因,然后做说服引导工作。(一)根据与执行法官沟通,我们认为形成这种复杂的局面有以下三种原因:1.部分法官乃至法院对工程款的性质为“收入”还是“债权”把握不准【注:如无明示,本文中的“收入”与“债权”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语境下的收入与债权】,导致法律适用不同;2.部分法官不愿意采用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主要是认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异议后即丧失效力,且不能继续执行,影响执行效率;或本院从未采取过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从而不愿意尝试新的执行措施;3.部分法官认为工程款涉及实际施工人等多方权利,在处理过程中证据难以固定,且次债务人异议成本极低,极易导致执行措施落空,所以不愿意执行工程款。(二)结合与多家法院的沟通经验,我们总结了引导法官的3点建议。1.柔和地向法官说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工程款属于债权,依照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有合法依据”,并提供案例支持我们的观点。其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款应属于《执行规定》中规定的债权,而非收入。参见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25号,其他地方法院也偶见相关案例。其二,从执行工程款对付款义务人的影响及救济途径看,将工程款纳入债权范畴,可以衡平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衡平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对于收入,采取扣留、提取的执行方式,符合效率原则,是由于产生收入的法律关系单一、权利义务清晰,通常收入产生时,取得收入一方已经完成相应的履行义务,对于付款方来讲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此时采用扣留、提取的执行方式,未赋予付款方提出异议而停止执行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程序的效率价值。而产生工程款的法律关系复杂、对应的抗辩事由多、一般涉及金额大,如允许执行法院扣留、提取工程款,却不赋予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来阻却执行的权利,则会产生“以执代审”的情况,将部分通过审理程序才能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确认,未能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利益,对其实体权利也会造成损害。法律虽然有设定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但这种嗣后救济的意义与价值远不如设立次债务人在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之初即可保护其合法权利的防御机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此时,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应当让位于公平原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利应当获得保护,但应当同等于案外人的权利保护。2.有技巧地向法官提示依照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可以避免用裁定扣留、提取收入的方式执行工程款的以下风险:风险一:错误执行。如次债务人对扣留提取收入的《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则法院该执行行为会被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而被撤销该扣留、提取收入的裁定书,那么该执行行为自始无效,执行法院既不能继续执行,又不能在先控制该债权,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风险二:不能继续执行。如次债务人不对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但消极配合的情形下(例如称无能力支付款项),则执行法院在次债务人无擅自支付行为的前提下,该扣留、提取裁定并不能发生预期效果,并不能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也就意味着实质上不能以此方式继续执行该财产线索。例如:本文开头介绍的案例,该法院在经过我们多方努力沟通后调整了执行方式,采用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补正了执行措施,但客户由此遭受的时间利益损失却再也无法弥补。3.耐心沟通,请法官认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虽有被异议的可能,但是为执行法院继续执行该财产线索创造了条件、赋予申请执行人更多的主动性,并不浪费司法资源。其一,如次债务人不提异议,或部分异议,则对于未异议的部分可以在付款方未按期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即使其消极配合,法院仍可以执行该财产线索。如次债务人擅自履行或向第三人支付款项,法院亦可采取相应措施,可以确保执行效果。其二,如次债务人提出异议,虽然看似本次履行通知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主动发动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并不至于使法院的执行行为落空,申请执行人获得更多的主动权来维护权利,最终也是有利于法院的执行案件有效解决。其三,对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既便于法院执行,又可鼓励申请执行人积极挖掘该类型的财产线索。了解对不同财产线索的正确执行方式,并通过沟通来落实执行措施,可以为执行回款提供帮助。结合我们办理执行案件的经验,我们总结了如何用好工程款线索的3点建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