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的效力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刘耀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编者按:依据继承法,只有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生活习惯、文化水平的差异,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原因,遗嘱人往往并不按照法律规定制作遗嘱。审判实践中大量的遗嘱因为不合乎法定形式要件而被宣告无效,其做法并不合理。
03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
案号/司法文件 |
裁判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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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判决 |
遗嘱虽然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 |
遗嘱有效与否的最为核心的要件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考察的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受到胁迫或欺诈、遗嘱内容是否被篡改、遗嘱是否系伪造。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遗嘱人是一位不识字且不会书写自己姓名的老人,但从遗嘱本身及见证人的证言可以表明,该份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真是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遗嘱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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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 |
章某在遗嘱书写时虽不在场,但事先代书人曾要求其做见证人,事后代书人又将遗嘱让其过目,章某在确认遗嘱上签名系遗嘱人邵甲本人签字并至病房询问邵甲的真实意思后在遗嘱上签了名,章某作为见证人虽有瑕疵,但不能改变其作为见证人的本质,故代书遗嘱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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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2617号民事裁定 |
三位见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遗嘱人李某在口述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遗嘱无效者应对导致遗嘱无效的事实举证证明,当事人申请对遗嘱人李某在打印遗嘱上的捺印进行鉴定,因缺乏检材,无法对遗嘱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当事人事后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遗嘱有效。在遗嘱系遗嘱人李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由他人书写身份信息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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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提字第85号民事判决 |
对于代书遗嘱,继承法没有规定不符合该形式所立的遗嘱为无效;从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来看,不能得出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即为无效的结论。从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遗嘱存在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仅以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为由主张涉案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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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3726号民事判决 |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代书遗嘱虽只有盖章而没有签名、捺手印及注明时间未具体到‘日’,但因被继承人在以往所签协议签名位置有屡次盖章行为,故可认定其有盖章习惯,即被继承人本人认为其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至于被告提出代书遗嘱需精确到日的法律规定,因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民意思表达真实即代表其个人意志,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落款虽未具名‘日’,但并不影响其处理个人遗产这一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落款需年、月、日的立法本意在于确定立遗嘱的具体时间,以便确定在存在多份遗嘱时,以哪份遗嘱为准,而非要求遗嘱必须有完整的年、月、日,故该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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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瑕疵 遗嘱无效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311号判决 |
涉案代书遗嘱仅由代书律师在遗嘱上盖章,见证律师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或盖章。且记载代书遗嘱制作过程的谈话记录所载内容亦无法明确陆某向代书律师表达所立遗嘱内容时见证人是否在场,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不生效,陆某的遗产应法定继承处理。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 |
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经本院重新核查该遗嘱认为,该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第一、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第二,该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的名章;第三、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争议的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规定,该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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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6256号民事判决 |
《继承法》要求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且从立法本意考虑,代书遗嘱的被继承人签字的行为能够反映出被继承人认同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而没有签字仅有手印不能反映出被继承人认同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突破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对该代书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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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2016年重阳节涉老年人纠纷六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李小甲提供的遗嘱,因系打印遗嘱,李小甲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该遗嘱确系李某打印,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遗嘱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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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北京高院《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2011年12月6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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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11日) |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