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律师:谈什么样的行政协议是无效的,可以撤销的?
行政协议在订立的时候,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循了法定订立行政协议的程序,以及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等。那么,如果存在有一些违法的情况,行政协议可能就属于无效协议或者是可撤销的行政协议。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协议无效
我们看下无效行政协议的情形,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是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审理这个情况时,什么是属于重大明显违法?参照是有民事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合同法》中行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就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形。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协议无效的情形。这种无效原因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要确认这种行政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消除的,那么,行政协议是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协议。
协议未生效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机关、其他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行政协议,这种行政协议是如果法定的事由没有消除的,这种情况是属于一种未生效的协议。
可撤销的协议
可撤销的协议,如果我们行政相对人原告认为行政协议中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要求撤销的,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撤销的情形,是应当确认撤销该协议。所以,无效和撤销是有区别的,无效要求的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属于无效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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