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代位执行”六问六答

代位执行的概念

何谓“代位执行”?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代位执行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立法。最早提出代位执行的是1992年7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予以废止,但解释的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代位执行予以了保留和延续。

1998年7月8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部分(61—69条)专门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极大地增强了代位执行的可操作性。

实施代位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代位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代位执行必须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部分(61–69条)“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

(2)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应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其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代位执行属于协助执行吗?

协助执行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定的义务,与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确定的义务有质的区别,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是履行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位执行就是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要求协助执行。代位执行不属协助执行制度。代位执行是在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即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不是为了保全债权。代位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代位执行并非能普遍适用于各种执行程序,只能适用于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情形。

实施代位执行如何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由于代位执行省略了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正因为省略了诉讼程序,未经审判即予以执行,故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既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又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况且法院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第三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一般执行程序执行,所有这些条件的规定,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当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向第三人发起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可否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可以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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