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环节享受要点及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选择在预缴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1.预缴申报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只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下的明细行次填报有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即可。
由于制造业企业和非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不同,企业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填报事项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其他行业企业,填报事项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企业按75%加计扣除)”。
采用网络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无需人工填写。
【提醒】
(1)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2)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不是会计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留存资料(通俗的说,把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的A107012表,填一遍,不需要申报,留存备查)
企业季度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归集,同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例-摘自《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广东省税务局)】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年前三季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2021年前三季度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4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15万元、燃料5万元、动力费用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2.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2.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5万元(包含差旅费10万元、会议费5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5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30万元,五险一金5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2.5万元、燃料1.5万元、动力费用1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2.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2.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2.5万元,资料翻译费2.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50万元,其中15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一)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A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B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C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85+47.5+0)×10%/(1-10%)=14.72万元;
而“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15+2.5=17.50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因此,A、B、C三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为14.72万元。
(二)委托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35×80%=28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5×80%=12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因此,2021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小计=85+47.5+14.72+40=187.22万元,其中费用化金额187.22万元,资本化金额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187.22万元,因此,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87.22×100%=187.22万元。
填报A107012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在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栏次,点击“增行”,在下拉选项中的加计扣除菜单栏选择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填报加计扣除的金额1,872,222.22元。
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将上述“1+7”项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好,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绝大部分资料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或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已经形成的资料,只要将其整理归集齐全即可,一般不需要另外单独准备。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其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已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