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摊销?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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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摊销?感觉对这个不是很理解,要么就直接发生费用时走销售费用。如果说后期可收回先记入资产的话, 那就逐期慢慢摊销进业务成本,为什么要先进资产再逐期摊销到销售费用啊?
彭怀文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
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损益,除非是明确由客户承担。
为简化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取得合同后发生的增量成本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才会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为什么需要摊销?重点就在于对“增量成本”的理解,以及“预期能够收回”的理解。
销售佣金,必须是取得合同才会发生,所以属于“增量成本”,而且也跟取得合同后的收入直接相关,是收入中提取的的一部分,所以也应根据配比原则在取得合同收入的期间进行摊销。换句话说,佣金是“预期能够收回”的。
通常情况下,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由于跟是否取得合同,以及即使取得合同后收入也跟支出没有正相关关系,所以不能计入成本,然后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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