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一)

徐州法院最近审理一期彩礼返还纠纷。纠纷中男方钟某与女方龚某经人介绍恋爱。在办理结婚仪式前,男方钟某给予女方龚某见面礼1万元,彩礼10万元、三金2.5万元及上轿礼、下轿礼1万元。后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半后,因产生矛盾分开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钟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向龚某转账近5万元。经协商对双方对彩礼返还未达成一致男方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及三金。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于该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0条第一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钟某、龚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年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开支等情况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参照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一审法院对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35000元。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观点:

本案的法律焦点问题一:彩礼的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的范围包括:1.通过订亲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2.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3.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

问题二:返还彩礼金额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符合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该项中还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于第一种,完全返还应当无误。对于第二种,则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最终法院支持了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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