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臂管辖”发展史:看世界第一强国为何最终变成恶龙?
写在前面:
谈起美国,有人说美国是“世界上最坏的国家”,因为他动不动就对别的国家指手画脚,甚至发动战争,也有人说美国是“世界上最好的国家”,因为他是世界最发达的经济体,影响力在全球无人能比。
诚然,如今想要客观地说明美国的情况有些困难,但真实的历史就在那里!所以接下来咱们就以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发展史,来说说世界第一强国是如何最终变成恶龙。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
美国长臂管辖的由来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其最早是用来协调该国各州之间的司法管辖权。
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各州虽然称不上是独立王国,但都拥有极强的自主性,其中一条就是:每个州对其境内的人和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与主权。简单点说就是每个州只能管理自己的州民和所属企业。
加入联邦或者等待灭亡
1945年,华盛顿州起诉国际鞋业公司在当地经营却未缴纳税款、但该公司却拒绝应诉,理由是自己并非华盛顿州的公司,发货地也不在华盛顿州,所以按照法律,本公司从来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
双方是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的裁决确定了“最低限度的联系”,国际鞋业公司败诉。
“虽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因此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
这个案件是美国州级民事诉讼案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此“最低联系”标准开始取代传统的“权力支配”理论成为新的管辖依据,长臂管辖权开始萌芽。
最后在1955年,伊利诺伊州正式推出了《长臂管辖权法》。
那么这样一部本土法律,又是怎样被美国用到国际上去的呢?这得从1970年代美国发生的一次大事件说起。
《海外反腐败法》的诞生
1974年8月,在美国社会延烧几年之久的水门事件达到了高潮,时任总统尼克松发表电视演讲,宣布辞职。
然而,拔出萝卜带出泥,这几年连同水门事件一同曝光的还有一系列美国公司在国外进行权钱交易的丑闻。
尼克松发表演说
例如在1976年被媒体曝光的:洛马公司贿赂日本政界高层,向日本空军卖出了200多架,质量堪忧,被称为“寡妇制造机”的F104星式战斗机,而其竞争对手同为美国企业格鲁曼公司输的不明不白。
洛马公司的贿赂丑闻只是冰山一角,根据当时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显示,逾 400 家美国企业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转账交易,金额累计超过3亿美元。
此事件最后导致田中角荣下台
这些贿赂行为对美国来说危害巨大,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遭到了美国民众的不满,降低了外国民众对美国评价,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意识到,因为美国公司竞争优势明显,所以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往往变成美国本土企业的竞争,贿赂外国官员打败的最终是本国竞争者,出力不讨好!
于是乎在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FCPA),该法案中明确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让美国法律走向世界
在国际市场开拓中,有这样一个悠久的传统,那就是跨国企业在进军其他国家市场时,往往不会直接同客户谈判,而是寻找当地有影响力的人物,让他们出面帮助谈判。一旦生意做成,跨国公司会给这些中间人一笔报酬作为佣金。那么这笔佣金算不算贿赂呢?
《海外反腐败法》并没有明确的给出答案,而美国众多企业也在法案制定过程中和出台后,表达了强烈的不满,理由是这会让他们在国外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时任美国总统卡特
然而法律已经出台,虽然企业的游说力量巨大,但要短时间内再度修法这不是在打国会议员们的脸,就这样美国政府决心要将美国的法律推向国际化。让他国企业同样来遵守美国法律,这样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在联合国,由美国主导成立的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计划书,希望以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为草本,将企业视为法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这份计划书未获通过,而所谓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也在1979年由于各方意见出现分歧而停摆。
这背后最大的原因就是《海外反腐败法》里的条款过于霸道:只要涉事企业或者旗下任何一家分公司与美国有某种联系,哪怕是用美元进行交易或者用了在美国有服务器的电子邮箱收发邮件,美国司法机构都可以对其实施调查甚至是制裁。
如此这般,各个国家的主权被置于何地!但遭遇失败的美国没有放弃。经过长期和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协商后,终于在1997年美国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署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跨国执法。
凭借着此次突破,美国开始在其他国际组织继续谋求出台类似公约,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例如在同年签署通过的《美洲反腐败公约》,还有在2003年通过的《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恶龙的诞生
有一说一,与腐败做斗争是正义的!在197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最初颁布实施FCPA的时候,确实有处理本国企业对外贿赂的问题,甚至在后来向国际推行FCPA也并非全是恶意,所以一些美国盟友可以接受条款。
可是,当苏联解体后,美国发现自己成为世界唯一霸主时,情况就变了。2001年,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理由,布什政府出台了《爱国者法案》。
该法案给与美国政府无尽的权利,美国执法部门可以合法地搜索任何人的任何记录,美国的财政部门也可以合法地追踪和管控全球每一笔资金流动和各类金融活动,美国的国家安全部门甚至拥有了合法逮捕,拘留任何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
而2018年美国政府出台的《云法案》则更加令人感到恐怖:任何拥有、监管或控制各种通信、记录或其他信息的公司,无论这些公司是否在美国注册,也无论这些数据信息是否存储在美国境内,只要这些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美国发生足够的“联系”,就落入美国司法“长臂管辖”的范围。
而这所谓“联系”可以微弱到什么程度呢?只要该公司美元结算过交易就可以被美国管理。
这一系列的法案让美国政府拥有了近乎无限的权力!但这些法案都是美国法案,难道美国法院的任何判决不是最为优先维护美国利益?而是维护其他国家的利益吗?
事实上,许多国家都纷纷指责FCPA“管外国人比管美国人来劲”!甚至部分美国法学教授都看不下去。
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师迈克尔·克勒就指责美国司法部和财政部滥用FCPA的处罚权,将涉案企业当成“养肥了宰”的“现金奶牛”。
在1977到2014年,美国以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发起的公开调查中,外国企业支付了罚款总额的67%。
以其中银行业为例:在2004到2014年,只有一家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受到8800万美元的处罚,这与法国巴黎银行(90亿美元)、英国汇丰银行(19亿美元)、德国商业银行(15亿美元)、法国农业信贷银行(7.87亿美元)等因行贿、违反禁运令或不遵守美国合规法律而被罚的金额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也正因为此,在2018年,法国有关阿尔斯通事件的报告中,有议员怒斥:人们天真地以为法律为正义服务,然而它却被用于其他目的,为大国的经济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