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228条「动产的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为动产的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举例说明:
出让人(卖家)张三和受让人(买家)李四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原本应该当即交付,当即交付的话张三丧失所有权,丧失占有,李四获得所有权)。此时还未交车,所以所有权未变动。
由于张三的新车还没到,同时又和李四签订了租用汽车的合同,将原本应当交付给李四的汽车又租回来。就在租赁(车)合同生效的同时,张三依然(直接)占有汽车,但是丧失了所有权,李四获得了所有权,也获得了(间接)占有。
本法条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否则张三先将汽车交付给李四,李四又将汽车交付给张三。
最后请特别要注意,该规定只适合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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