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风险描述·自查指南(一)

1

捐赠税务处理

1.1对于捐赠、无偿赠送等在汇算清缴时是否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未满足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对外捐赠未作纳税调整;)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来审核捐赠事项,在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并做纳税调整。

1.2对于捐赠,是否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机构或者政府单位进行捐赠(包括扶贫捐赠),是否取得合规捐赠票据?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是否结转三年扣除?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查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是否取得合规票据。

2

费用真实合理性和扣除合规性

1.3对于有扣除标准的费用是否有超支现象?汇算清缴时是否纳税调整?超支时,是否采取什么措施来使其不超支?比如:招待费(60%,5‰)、福利费(工资14%)、工会经费(工资2%)、佣金等。

通过一级科目:会议费、餐费、办公费等,结合付款流程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1.4工会经费是否及时上缴或跨期上缴工会,造成当年超限额不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及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查看“工会经费”科目和凭证附件。

1.5企业计提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通过准备金科目分析。

1.6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是否合规,是否留存《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资料,检查所得税申报表和财税2011年25号文件。

1.7雇主责任险等是否计入福利费,从而挤占福利费限额,检查该费用科目,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损失或应由股东或者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等,未做纳税调整?如:替职工及非企业员工承担其相应个人所得税,如董事津贴个税、代扣劳务费个税、员工个税等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超范围职工教育经费(如:员工报销的社会学历教育学费)不符合列支范围,且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列支,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检查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1.10对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通过对流程,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对于不真实的是否要做纳税调整?通过一级科目:会议费、餐费、办公费等,结合付款流程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1.11对于部门行政罚款(比如:税务机关罚款、滞纳金、利息处罚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等),是否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处理?(银行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分析来判断。

1.12对于公司额外负担的其他公司的费用和税款,是否变更合同,反算合同总金额,重新签订合同,合理合法的在税前扣除?(主要看合同相关税费是由谁来负担从而来判定)(实收能事前控制?)对于国内合同,主要关注租赁合同,房屋、土地转让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是由购买方/顾问方承担税费的包税合同,需要将合同金额反算来还原合同金额。

对于涉外合同,主要关注技术服务合同、咨询合同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所有税费的包税合同,需要将合同金额反算来还原合同金额。

1.13非金融机构利息往来纳税调整是否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鉴于此,对于出借方而言,应按照市场利率向贷款方收取利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还需要考虑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资比的部分,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检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

1.14对于大修理支出,是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还是直接一次性费用化处理?(大修理支出是否资本化,从两点判定:①是否超过固资价值的50%;②是否能够增加固资的功效、使用年限)通过修理费科目来审核。

1.15对于支付给客户的返利,通过第三方过票、通过变换合同、通过虚拟业务等实现对客户的支付,该支付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交付成本”科目来分析。

1.16计提未发放工资薪金是否做纳税调整?应付工资计提与冲销是否正确?造成少交或多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1.17查看预提费用科目,是否及时取得发票?特别是跨年预提的费用(如水电费、租赁费等);是否建立台账管理?计提未支付预提费用/负债是否做纳税调整?调整是否正确?造成少交或多交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预提的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是否取得票据,没有取得票据的是否纳税调整。重点核查跨年度的预提费用,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来审核,或者根据该科目明细让各自负责的人员提供具体情况;建立台账管理。

1.18内部员工聚餐,团队建设费用是否放在招待费用科目,导致纳税调增?(专设团建费科目来核算,出租车费可计入差旅费)通过过业务招待费、团队建设费科目来分析,如果是这种情况,请调整到团建费科目,避免导致纳税多调增。

1.19取得不合规票据、或该取得未取得票据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纳税调整?

①根据风险描述翻阅凭证看发票是否合规;

②如果发现不合规票据,是否在汇算时调整

3

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合规

1.20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未独立核算,不能准确合理计算研发费用支出,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研发费用范围进行核算并加计扣除,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情形,研发费用比例畸高;或存在应加计扣除未加计扣除情形;审核研发费用明细账,参考财税(119)号文件排查。

1.21研发费中预提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票据,没有取得票据的未纳税调整。

1.22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购进500万以下研发设备折旧未一次性加速折旧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

1.23对于应该归集到研发费的费用,或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是否错误的归集到其他费用里?通过归集到研发费用可来分析,看是否在归集过程中有归集错误的现象,比如:与试制车有关的运输费用,不应该放在运输费,应该放在测试费等。

4

高新技术企业核算和指标不达标

1.2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类型和收入是否无法明确区分?如不一致,是否有足够证明材料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收入归集的要求:企业开具的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尽量和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核对订货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应与高新技术产品内容一致。要有足够的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25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投入占比、高新产品收入或服务占比和科技人员比例是否达标?高新认定研发费结构明细表、收入明细表和科技人员比例表及花名册台账管理。

1.26每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辅助财务指标得分情况是否监控?通过报表分析。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符合规定

1.27企业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查资产折旧账和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

1.282018年新购进500万以下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扣除;(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注意要在后续年度纳税调整。查资产折旧账和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

1.29对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摊销并申报扣除(如土地,商誉其他);未按照规定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未按照规定享受缩短摊销年限税收优惠,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检查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财务核算制度/合同约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土地50年,软件3-10年)。

6

弥补亏损合规性

1.30关注待弥补亏损超期风险,对即将超期待亏损采取措施来弥补,错过弥补期限

①有亏损的单位,尤其要注意审核,关注汇算清缴表待弥补亏损表;

②新开的公司,预计持续亏损年度超过5年,需要提前筹划(如慎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费用化政策);

③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

1.31对于时间性差异在汇算时做了纳税调整,随时间转回时,是否做反向调整?(比如:固资折旧年限税会差异,在当期做了纳税调增,以后转会时是否做纳税调减?)主要折旧、摊销方法税会存在差异导致,要注意有调增,一定有调减;有调减,税后一定有调增。

7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资产未抵免

1.32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购置的此类设备是否在资产验收等流程中嵌入税务审核节点以监控并及时抵税,登记上传台账。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于大规模技改项目的可向前梳理);该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检查所得税申报表、流程、《目录》和资产卡片账。

1.33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已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专用设备后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当年抵税的此类设备是否在资产处置等流程中嵌入税务审核节点以监控?检查所得税申报表、流程和台账。

8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1.34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当年是不能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注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再分摊企业所得税,是否如此操作?对于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单位适用。

9

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管理

1.35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三税”收到的税费返还,需要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计入?检查其他收益等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36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是否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递延收益“科目是否计入“其他收益”。

1.37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二是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费用或者对应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被税前扣除了;

三是5年(60个月)没有使用完毕的资金,余额未退回也没有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四是使用资金进行研发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检查是否有政府补助是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并用于购置资产或费用支出?

②检查“不征税收入“财政资金是否有超过5年的未花完的;取得的财政资金是否有用于研发的,享受加计扣除的。'

10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合规性

1.38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通过“业务招待费”、“宣传费”、“营业外支出”科目审核所述业务,是否做纳税调整。

1.39用于交际应酬礼品赠送的,按上条规定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是否进行税务筹划,有注公司标识的,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

豆爸説税

专注、分享,还有好听的歌。
18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