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程,王静等:滨海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现状及推动我国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的建议

摘要:市场机制是实现蓝碳及蓝碳生态系统价值的有效途径,对于发挥蓝碳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梳理了当前碳市场中蓝碳碳汇项目的发展机遇和项目开发的现状,并就我国蓝碳碳汇项目开发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推进蓝碳碳汇项目开发和市场发展提供科学参考。当前,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都已开发了蓝碳碳汇项目或可用于蓝碳碳汇项目的方法学,并开发了多个CDM、VCS和Plan Vivo Standard认证的红树林碳汇项目。我国已成功开发并交易了首个蓝碳碳汇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并且未来将继续推动蓝碳碳汇项目的开发和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我国在碳汇项目开发上存在项目规模小、证明项目额外性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蓝碳资源管理机构作为碳减排量所有者和交易主体自主支配碳汇收益受到限制等不利因素。对此,建议可通过加强营造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或购买项目生产效益,拓宽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资金渠道等措施,推进我国蓝碳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诸多海洋生态系统中,红树林、海草床和盐沼等滨海湿地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碳汇能力,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上采取积极的行动推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将蓝碳管理活动纳入国家自主贡献和温室气体清单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中,明确蓝碳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贡献。此外,市场机制也被认为是充分实现蓝碳及蓝碳生态系统价值的有效途径,对于发挥蓝碳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提升并准确核算海洋、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碳汇量有助于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实现碳中和愿景目标。当前,将海洋碳汇纳入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工作刚刚起步,而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也对中国寄予了更多期望。尽管蓝碳已经开始逐渐进入碳市场,但它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对其方法学和开发流程的了解不足限制了蓝碳碳汇项目的发展。2021年,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 于3月成功开发并在6月8日签约交易,标志着我国首个红树林碳汇项目和首个蓝碳交易项目的完成。结合该项目开发经验,本文梳理了当前碳市场中蓝碳碳汇项目发展的机遇和项目开发现状,并就我国蓝碳碳汇项目开发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加强蓝碳生态系统保护和推进蓝碳碳汇项目开发提供参考。

1、不同市场机制下的蓝碳碳汇项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REDD+)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直接或间接为蓝碳碳汇项目提供了市场机遇。《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包括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在内的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以实现强制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DM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获得核证的减排量,这些核证的排减量可以交易和出售给工业化国家用于抵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部分减排量。JI机制下,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可以转让和/或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用于其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因此JI项目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京都议定书》对少数发达国家做出了具有约束力和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但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结束,CDM和JI机制下的碳市场也停止运行。

与CDM和JI强制性的市场机制不同,自愿碳市场是通过自愿交易碳抵消额度或信用额度来达到减排效果,在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进程中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巴黎协定》时代,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来完成,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愿碳市场交易体系。在自愿碳市场机制中,碳减排量的认证标准VCS是目前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自愿性认证标准。在VCS认证的同时,项目还可申请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Climate, Community and Biodiversity, CCB)附加标准的认证,使对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有利的项目可实现更大的收益。除VCS外,Plan Vivo Standard(PVS)也是自愿市场下的碳抵消认证标准,该标准只针对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发起,以推动农村社区可持续管理土地资源及修复生态系统的相关项目。与传统的碳减排信用不同,PVS主要基于生态系统有偿服务的理念,强调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扶贫和可持续生计、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系统适应全球变化等一系列社会和环境效益。

当前,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中都已开发了蓝碳碳汇项目或可用于蓝碳碳汇项目的方法学,但这些方法学仅限于特定区域或适用条件使用(表1)。在CDM机制下,《在湿地上开展的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和《退化红树林生境的造林和再造林》两个方法学为红树林等湿地生态修复的碳汇项目开发提供了依据,且也同样适用于JI和VCS项目开发。在VCS机制下,也开发了《REDD +方法框架》、《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的方法学》和《滨海湿地构建的方法学》等涉及红树林等湿地的方法学(表1),而泥炭地的方法学也具备使用于红树林和盐沼泥炭地碳汇项目开发的可能性。此外,喀麦隆“通过改进的烟房保护喀麦隆河口红树林”项目采用了《不可再生生物质热利用中的节能措施》方法学。从数量来看,目前滨海湿地蓝碳碳汇项目的方法学与林业碳汇方法学仍有很大差距,截至2021年,CDM和VCS共开发了26个林业碳汇方法学。相比盐沼和海草床,红树林的碳汇项目可采用的方法学数量更多(表1)。此外,虽然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机制于2012年6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但目前尚未开发出蓝碳相关的方法学。2017 年初,我国暂停了CCER项目备案申请,因此目前蓝碳碳汇还不能实现CCER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和交易。

2、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现状

自2009以来,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印度尼西亚和孟加拉等国家陆续开发了CDM和VCS认证的红树林碳汇项目(表2)。肯尼亚加济湾的Mikoko Pamoja红树林项目是第一个PVS认证的红树林保护项目。这个小规模碳汇项目主要开展红树林保护和退化红树林的恢复,项目自2013年正式运营后在20a的计入期内预计可实现2482tCO2减排量。我国开发的第一个蓝碳碳汇项目为“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该项目将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2015—2020年期间陆续种植的380hm2红树林按照VCS和CCB标准进行开发,成为全球首个VCS和CCB双重标准认证的红树林碳汇项目。截至2020年5月,包括土壤和生物量的固汇量,该项目核证共产生5880tCO2减排量,该笔减排量交易后获得的收益将用于红树林的修复和管护以及社区参与等方面,以持续维护生态修复的效果。湛江碳汇项目之后,哥伦比亚开发的摩洛斯基约海湾蓝碳项目是VCS核证的第一个采用VCS方法学(VM0007)的蓝碳碳汇项目,该项目主要通过实施红树林保护和可持续管理来减少毁林和退化产生的碳排放,因此是第一个VCS核证的保护型项目。

尽管CDM已开发出蓝碳方法学,但国际上很少在CDM机制下开发蓝碳的碳汇项目。CDM采用的集中式审核流程对于许多项目开发方而言是繁杂和耗时的,造成一定的管理成本负担,阻碍了对可能带来可观收益的项目的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完成。此外,CDM项目开发的成本使得整体规模较小的滨海湿地蓝碳碳汇项目难以实现开发。目前CDM下开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仅有塞内加尔红树林碳汇项目,该项目针对1700hm2红树林开展植被恢复工作,预期2008—2038年期间每年产生2704tCO2减排量。根据Herr等(2016)的分析,截止到2018年12月,CDM机制下已被开发的小型或大型红树林项目中获取的碳减排量尚未被成功交易过。

自愿碳市场下的方法学(如VCS或PVS)易于实施并降低了项目开发成本,其灵活性以及能够更好地满足社区和项目开发方的需求,因此很多减排项目出于认证成本和时间消耗等因素考虑,更愿意在自愿市场上获得减排量认证与交易。因此,目前更容易吸纳蓝碳碳汇项目的是灵活性强和开发成本更低的自愿碳市场(表2)。例如“印度孙德尔本斯红树林恢复项目”的发起方曾计划申请CDM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认证,但当VCS体系开始接受大规模红树林碳汇项目时,该项目转向申请VCS的认证。

目前已开发的蓝碳碳汇项目均为红树林项目(表2),项目内容主要涉及在退化红树林区域或红树林丧失的区域开展种植,或者红树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表2)。PVS作为社区主导的保护项目,其项目规模和减排量总体偏小。尽管VCS下开发的印度尼西亚、印度和塞内加尔红树林碳汇项目规模超过1×104hm2,但总体上仍低于林业碳汇项目。由于自愿市场的碳交易量明显低于强制市场,目前只能为较小规模的项目活动筹集资金。

除固碳功能外,滨海湿地还发挥着保护海岸带、维持生物多样性、净化水体环境和提供社区生计等重要作用。因此,与海洋和生态相关的个体、非政府组织或小公司对于碳汇项目产生的其他生态效益通常也具有较高的支付意愿,可能成为蓝碳碳汇项目的主要推动者。CCB对同时实现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碳减排项目提供附加认证,对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有利的项目可实现更大的收益。在已开发的红树林碳汇项目中,项目开发方通常也作为修复项目的出资方。例如,由达能未来自然基金(Danone Fund for Nature)联合其他企业成立的生计碳基金会(Livelihoods Carbon Fund)支持了塞内加尔南部和北部部分区域、印度尼西亚亚齐—苏门答腊和印度孙德尔本斯3个地方开展红树林种植和修复项目并获得碳减排量(表2)。

3、我国蓝碳碳汇项目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滨海湿地蓝碳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性受到高度重视。蓝碳交易为提供社会和环境价值创造了新的机遇,也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途径。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的开发为实现红树林修复碳汇生态价值提供了一个范本,对于推动蓝碳经济发展和助力碳中和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我国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赋予投资主体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根据《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我国到2025年将新种植9050hm2红树林,并推进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的开展,实现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因此,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在红树林等蓝碳碳汇项目的开发和市场发展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尽管如此,我国在推进蓝碳碳汇项目开发上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

受海岸带开发活动的影响,我国红树林等滨海湿地资源丧失和退化严重。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尚有超过4.0×104hm2的红树林,而到2001年我国红树林面积仅存2.2×104hm2。红树林资源的丧失也推动了红树林植被恢复的开展,2019年我国红树林面积增加至2.9×104hm2,但也仅占2012年全球红树林面积818.5×104hm2的0.35%。Chen等(2021)估算人工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为6.71t/(hm2·a),意味着到2025年我国新种植的9050hm2红树林年减排量仅为22.2×104tCO2。红树林通过生物量累积和土壤碳埋藏作用固定有机碳,而盐沼和海草床的固碳主要依赖于土壤的碳埋藏,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相比红树林更低。因此,小规模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如果碳汇项目不能维持高的交易单价,其收益可能无法支付项目开发的成本。

为避免出现“搭便车”的问题,碳汇项目需满足额外性原则,即项目在财务、技术等方面存在障碍因而无法独立开展活动,必须通过碳汇开发才能使项目得以实施。额外性原则能够确保碳汇项目减少的排放量比在没有项目干预措施情况下所产生的减排量更高。当前我国红树林生态修复工作多依赖于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在证明项目额外性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根据CDM和VCS的标准,必须是近5年内开展的修复项目才能用于碳汇项目开发,也限制了很多已开展的修复项目的开发。

有学者指出,蓝碳产权归属有别于林业碳汇,林业碳汇交易所依附的林地的权属往往已由现行法律所划定,产权及归属较为明确和具体,而蓝碳交易所依托的海域属于公法管辖的范畴,国家享有对海洋资源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故其并不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蓝碳资源管理机构作为碳减排量所有者和交易主体参与蓝碳碳汇项目开发,其自主支配碳汇收益受到限制,这将增加碳汇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

当前,碳中和已经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社会公益组织、企业等对碳减排的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对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等产生的碳汇效益、生态效益具有较强的支付意愿。针对上述局限性,建议加强营造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或购买项目生产效益,拓宽红树林保护修复资金渠道,推进碳汇市场的发展。具体建议包括:

(1)建立有利于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的政策、制度,给予蓝碳资源管理部门充分的收益支配权限。

(2)在沿海省市蓝碳碳汇的核算和统计中,以及各沿海省省级碳排放核算、碳达峰与碳中和进程中充分考虑和纳入蓝碳碳汇。

(3)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中,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量及其他生态收益。

(4)将蓝碳碳汇项目纳入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的设计,鼓励在项目设计阶段考虑碳汇项目开发,利用收益维持修复地块的后期管护和支持当地社区参与等,建立可推广的市场化机制来保障生态修复项目成果的持续显效。

(5)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在碳汇项目中的积极作用,可采用授权或鼓励公益组织参与项目开发和管理蓝碳碳汇项目收益用于维持修复项目的效果。

(6)针对我国蓝碳资源特点和生态修复修复技术措施开发出相应的方法学,推动我国蓝碳碳汇市场发展。

END

* 来源:应用海洋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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