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登记在老婆一人名下,欠钱的大爷能够借此躲避债务免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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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破解“执行难”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如名称所述,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申请的时间。以诉中财产保全为例,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预先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限制。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实务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大多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同时对债务人施压增加己方的谈判筹码。
关于登记在被告配偶(非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能否保全查封,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做法各不相同。
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内部另行约定(如夫妻财产分别制或婚内分割财产),但此内部约定无法被善意第三人知晓,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部分观点认为可以在保全阶段查封此类房产,实践中也有案例支持此种保全查封的。

案例解析

// 案情简介

钱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浙江某农商银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起诉钱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根据该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将登记在钱某丈夫王某名下的房产在保全金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后王某不服,提出解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认为涉案房产属于个人房产。

//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全房产虽然登记在案外人王某的名下,但形成于王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依申请对钱某享有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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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持反对态度,拒绝对登记在被告配偶名下房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为避免保全错误,以及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阶段坚持权利外观主义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只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财产,不查封案外人(包括配偶)单独所有的财产。
财产保全阶段查封被告配偶名下的房产,虽有争议,但无论如何,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执行被告名下的房产份额,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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