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辨析 | 梁桥律师

 “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辨析

前有加拿大籍顶流鲜肉因涉强奸罪被逮捕,后有青年“艺术家”霍尊遭前女友曝光隐私退圈;似乎明星的前女友们成了娱乐圈的纪检委员,一锤一个准,并且大有将男明星们一锤到底之势。然而却有这么一位“倒霉”的前女友陈某,在锤明星情人时,被情人吴秀波以敲诈勒索罪送进了看守所并被判了刑。明星分手是不是提分手费就会涉嫌敲诈勒索?且看下文分析。

一、是娱乐新闻也是今日说法

(一)陈某敲诈勒索吴秀波案

2018年初,陈某以其与吴秀波存在七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分两次向吴秀波索要300万元和800万元。吴秀波要求陈某同意分手并写下不公开两人关系、删除两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此后,吴秀波将上述钱款给付陈某。

2018年10月,陈某再次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吴秀波索要4000万元。吴秀波与陈某达成协议,吴秀波同意支付,但约定分4年支付。随后,吴秀波向陈某给付首笔款300万元。后陈某单方面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时间,并以公开两人不正当关系相威胁,胁迫吴秀波一次性支付剩余钱款3700万元,后吴秀波报案。陈某于2018年11月5日入境中国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月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而此时,陈某被羁押在看守所超过两年。

(二)母亲报警称被敲诈勒索案

2021年7月14日,加拿大籍顶流鲜肉的母亲吴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报案,称儿子遭到都姓女子敲诈勒索。后朝阳警方依法查明,系有刘姓男子冒充相关关系人对涉事双方进行诈骗。

在刘姓男子的操弄下,双方达成了所谓的300万元的“和解赔偿”,吴某向都姓女子的账户转账了50万元。由于刘某未能取得款项,继而提出与吴某签订和解协议并要求继续转账。吴某遂报警宣称被敲诈勒索。而都姓女子则称遭遇“套路”,险些遭遇刑事风险。后刘姓男子被抓获,供认是自己冒充双方进行诈骗,不存在敲诈勒索事实。2021年8月16日,朝阳警方宣布被批准逮捕。

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当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的标准。而以广东省为例,一类地区珠三角六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4000元,而其他地区十五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才为2500元。由此可见,在广东部分地区,一旦敲诈金额超过2500元的,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构成要素

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罪要面临何种处罚;但可惜的是一般人并不能直接从规定当中知悉做出何种行为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基本都认可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明显特征,就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需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最后还必须存在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相较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后两个特征是相对容易理解以及甄别的,因为是否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以及是否索要财物是相对直观并且能按照朴素的犯罪观可以确定。

(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财产犯罪中大多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主要体现为索要财物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或索要的财物内容和数额不具备合理性但却主动索要或占有。举个例子,许某以知悉李某存在嫖娼为由提出向李某借钱,即使事后许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许某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借款本就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但是许某以此为由提出借款,其行为明显不具备合理性。

而在陈某敲诈勒索吴秀波案中,可以明显看出陈某向吴秀波主张4000万元分手费严重缺乏合理性,同时我国法律对分手费的主张并未给予正面的支持,第三者索要分手费更是为法律所反对。故法院认定陈某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这也是都姓女子虽然收取了母亲50万元的“分手费”却没有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的理由之一。

三、典型“分手费”型敲诈勒索案件

(一)以掌握对方裸照、隐私信息等要挟支付分手费

潘某与徐某相识,二人虽各自已婚,但却保持情人关系十多年。在此期间,潘某用手机拍摄了徐某的裸体照片以及视频。2016年12月,在徐某丈夫发现两人的情人关系后,徐某主动向潘某提出断绝情人关系,但潘某遭拒绝。同时潘某还通过微信将之前的裸照发给徐某,要求徐某继续保持情人关系或支付5万元的分手费。然而潘某在收到费用后,却通过微信收藏保存的图片继续对徐某实施敲诈勒索。案发后,潘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号:(2017)赣0281刑初字第325号]

(二)以公开对方违法证据、不道德行为等信息要挟支付分手费

2014年5月,郭某发现同居女友蒋某与国有企业总经理俞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现自己被带绿帽。遂纠集何某一同至俞某的办公室,以举报俞某和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弥补自己为由,向俞某索取分手费。在逼迫俞某就范后,郭某收到俞某给付的20万元分手费。案发后,法院依法认定郭某、何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号:(2016)沪0110刑初850号]

(三)以轻微暴力胁迫对方或以伤害他人亲属、自残等手段胁迫支付分手费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肖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8月1日,因肖某提出终止情人关系,肖某遭到周某暴力对待并扬言伤害其家人等胁迫,要求肖某支付50万元的分手费。当晚,肖某将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周某的银行卡中。法院依法认定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号:(2014)杭西刑初字第906号]

四、“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思路介绍

纵观上文出现的各种案例,除了案件中的都姓女子,其他人在索取“分手费”时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难不成索取分手费就一定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实不然,有些索取分手费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也有可能会向陈某一样,获得轻判。

(一)索要的分手费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或适当补偿,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求,必须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主张的分手费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特别是共同财产的增值补偿,或者是诸如流产、身体损伤等的适当补偿,即使是在索要的过程中可能采取了稍微过激的方法,但笔者认为此举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主张上述情形的分手费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可以证明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二)获取的财物是对方主动给付的,不存在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

同理,若不存在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即使出现过胁迫、要挟等情节,但是获取的财物是对方主动给付的,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情侣在分手时的确存在扬言报复或者是过激的话语,但他们却不存在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若对方主动给付了分手费,也不应笼统认定收取款项的一方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胁迫的一方,有可能是基于恐惧、也有可能是基于弥补、甚至是故意陷害的心理支付的费用。所以在不存在强行索要财物的情况下,即使一方获取了财物,只要该财物是对方主动给付的,也不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法院也未将吴秀波前期支付给陈某的1100万元认定为勒索款;要不然陈某的刑期肯定是在十年起。

(三)存在犯罪未遂、中止等减轻处罚或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

陈某敲诈吴秀波案件中,法院认定陈某敲诈勒索的金额3700万元行为未遂,此外陈某还获得了吴秀波的谅解,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虽然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得而知,但根据已公开的案件信息,陈某受到的判罚已是此情形下可以获得的最轻判罚。

吴秀波被敲诈勒索一案不是娱乐圈的第一起敲诈勒索案,也不可能是最后一起;而有关“分手费”型的敲诈勒索犯罪也不会只出现在明星中,普通人的分手中也会出现。但是要劝告大家的是,不要以为避开了敲诈勒索罪的三个特征、索要分手费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一味要求并且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同样会构成别的犯罪。

娱乐大瓜时时有,带上短凳跟着律师一起看门道。

作者简介

梁桥,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工委主任、法思团队核心成员、中国农工党党员、广东茂南商会监事。

曾先后在法院、国企、民企等单位就职。

擅长领域:民商事法律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解决,刑事犯罪辩护。

联系方式:13560206041

作为一名法律人,无论你走得多高、走得多远,也无论你最终走向哪里,在内心深处都应该坚守一些底线,比如道义的底线、法律的底线、良知的底线,不轻易为外界的诱惑和压力所动摇。

——沈德咏

THE  END

文章整理自:法思法律实务

作者:梁桥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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