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治疗癌症向母亲借钱,去世后谁来还?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被告乙女与被告乙男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33695.32元。双方2017年12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乙女依法分得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63586元;乙男向乙女支付困难补助金8000元。
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因身体不适而经常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于2015年10月6日被确诊患有乳腺癌。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合共产生医疗费653893.66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280294.03元。被告乙女在诊疗期间,向其母亲甲女多次借款。被告乙女亲笔书写《借条》五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的借款人项下签名,五份《借条》借款金额合共226390元。被告乙女因长期治疗疾病,并未参加工作,亦没有收入予以清偿债务。
乙女于2019年1月27日因病死亡。乙男与乙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继承乙女的遗产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乙男、乙女(已故)归还借款226390元及利息。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粤18民终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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