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垃圾桶身亡 家属索赔76万称桶没放好!垃圾桶管理方要担责?

深夜回家途中,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李某撞到路边的垃圾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垃圾桶的管理方存在摆放不当的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30%的责任,索赔76万余元。

11月14日下午,本案在北京市昌平法院开庭。

李某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某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了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村里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于是将昌平区某村村委会诉至昌平法院,认为其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万余元。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某镇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被告。11月14号下午,本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三方当事人均出庭应诉。

“垃圾桶放置在这个位置起码10年以上了,而且没有占用路面,是放在人行道上的。”村委会的代理人认为,作为租住在村内的居民,李某对这条道路、道路旁垃圾桶的情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垃圾桶位于人行道上,但李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机动车,所以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镇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则称,案发道路是村级路,属于村委会管理,垃圾桶的所有权人也属于村委会,环卫部门只负责垃圾清运,并不指定垃圾桶应该怎样摆放,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垃圾桶虽然摆放在人行道上,但其上沿已经超出了人行道范围,侵入了机动车道,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将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案件来源:北京晚报记者 刘苏雅、新浪微博

嘉宾:叶明奇律师

方弘: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已经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向所谓的侵权方追究责任?

叶明奇律师:因为每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定,需要结合所有的证据材料,并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所以针对本案,我仅根据现有案情的简单叙述,来进行分析。

这个提问实际包含两个问题:

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推翻的问题;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交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证据形式。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一定会采信,是可以重新作出责任认定的。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一起单方事故,对是否存在村委会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不冲突的。

所以,是否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实际上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性。因为,两者分属于两个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全责。

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有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均可以追究侵权责任的。

方弘:李东家属认为村里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垃圾桶虽然摆放在人行道上,但其上沿已经超出了人行道范围,侵入了机动车道,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您觉得垃圾桶的摆放是否侵权?为什么?

叶明奇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待:

第一种情形:即使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但其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因为是夜晚11点,视线不好,李某与垃圾桶超出人行道的部分发生碰撞,我强调的是超出部分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村委会作为涉案垃圾桶的管理者,应承担对垃圾桶的使用、养护、摆放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村委会作为垃圾桶的管理者,其摆放的垃圾桶已经妨碍道路通行,可以认为是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不当,又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最终导致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种情形:垃圾桶的摆放并非经营性质的场所等,没有必要在每个垃圾桶旁边设置警示标志。

垃圾桶虽然位置摆放不当,部分超出了人行道,但此超出部分并不影响正常机动车行驶。因为李某酒后驾车,在醉酒状态及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掌控所骑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失控,最终撞上路边的垃圾桶。

此种情形下,因为垃圾桶处于静止状态,而且同一位置摆放已经超过10年,无论其上沿部分是否超出人行道,李某都会撞上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去强调垃圾桶上沿部分超出人行道问题,已经毫无意义。

正是因为李某的严重过错行为--摩托车无牌不允许上路行使,自己无证不允许驾驶,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及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

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来看,李某的损害后果与垃圾桶摆放的位置是否部分超出问题,二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

到底什么情况,垃圾桶管理方才承担责任,请看叶明奇律师的视频图示!

方弘:也就是说垃圾桶的管理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李某怎么撞上的,这个非常重要。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垃圾桶管理方是要担责的!!我想着大概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个案子一出,有网友说,应该起诉修路的,因为路没修好,坑坑洼洼的。

这可不是开玩笑!我们在以后的节目里将和大家关注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当地公路局被判赔16万!

叶明奇律师

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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