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隐瞒去过武汉致多名罪犯感染 服刑人员可以索赔
2月21日下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介绍,截至20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3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目前无重症病例。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省汉津监狱确诊41例、疑似9例,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疑似1例,山东省任城监狱确诊200例、疑似10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确诊病例34例。都为输入型病例。
目前,没有发现监狱在押罪犯发生感染新肺炎死亡的病例。
武汉女子监狱监狱长等多人被免职。山东省任城监狱因为防控不力,发生较大范围的疫情,山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监狱局党委书记等8名领导干部被免职。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因发生较大范围疫情,监狱长被免职。
湖北沙洋汉津监狱一名干警因未如实报告生活轨迹,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因发生疫情,监狱长和政委被免职。
另据浙江发布,截至2月20日24时,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共有罪犯确诊病例34例,为输入型病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一名民警曾前往武汉,但刻意隐瞒,继续上班,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浙江省司法厅已派出督导组进驻省十里丰监狱现场督查。监狱政委和监狱长已被免职,公安机关对一名涉事干警立案调查。据何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该涉事干警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立案调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方弘:涉事干警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立案调查。什么行为构成这一罪名?可能会面临的处罚?
陈维镖律师: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1月20日国家卫健委今年第1号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该意见规定,实践中,除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外,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御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方弘:这些服刑人员是被动得被传染了疾病,他们可以维权吗?怎么维权?
陈维镖律师:可以维权的。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由于监狱的过错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自己染病的,是监狱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
服刑人员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服刑人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理由是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当中存在过错,给服刑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服刑人员可以主张民事方面的权利。
方弘:监狱干警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是不是也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因为,服刑人员在整个的治疗过程当中,也有一些费用产生,无论是护理费还是医疗费等等。这些费用是向监狱方来主张还是向干警来主张?
陈维镖律师:向监狱方来主张。监狱方赔偿以后,再向有过错的干警进行追偿。向监狱方来主张,显然就可以保障罪犯的权利。因为,监狱干警的经济能力还是有限的。
方弘:目前,相关监狱方的直接负责人、领导都已经被免职了。而在疫情的防控过程当中,一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一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就会被免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整个的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行政部门机关的领导的法律风险也是非常大,甚至有一种人人自危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才能够避免自己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陈维镖律师:要避免自己被追究相应的责任,首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特别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只尽到自己的责任,即便发生也属于意外,这样就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弘:结合本案,干警故意隐瞒了去过武汉的行程,监狱干警或者是监狱长被免,他们的过错是什么?
陈维镖律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全国都发生疫情的情况下,监狱应该对自己的干警进行跟踪。所谓跟踪,即干警到什么地方出差或者说未上班的时候到什么地方,是否有可能会感染传染病。
如果存在有感染的风险,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且,监狱有必要要求干警汇报每天的行程。如果监狱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了干警没有报告,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监狱要求了,干警没有履行报告的义务,责任就由干警来承担。
方弘:在特殊的时期,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行政人员肩上的责任真的是非常的重大,对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甚至还要有一些提前预判的能力。否则,一旦出现问题,自己不仅掉了乌纱帽,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陈维镖律师:作为监狱的领导,应当及时警示教育,引导监狱干警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而且,要在监狱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预警的合力。整个社会也该是这样的,只有这样才能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