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车,安全气囊一个都没弹出来!司机坐轮椅讨说法!

大家都知道车上的安全气囊主要是在汽车相撞时,保护车上人员的。关键时刻,可以救人一命。然而,顾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安全气囊却一个也没弹出来。如今身高一米八的汉子,因为这起车祸现在只能靠轮椅出行。吃饭睡觉都要家里人照顾。妻子说,顾先生脑部受损。

2月7号,浙江的顾先生谈生意陪着朋友喝酒,喝多了也没在意,就这么自己开着车回家,结果半路先是撞到了护栏,接着又撞上了路灯杆。护栏的铁杆从挡风玻璃直接插进了驾驶室,贯穿整个车体后挡风玻璃伸了出来。

事故中,安全气囊并没有弹出。事后交警认定驾驶员顾先生全责。

顾先生的汽车是凯迪拉克XTS,30万左右,买来两年多了。目前,事故车还停在4S店里,车头前方撞得几乎报废。

顾先生的妻子孔女士认为,如果安全气囊弹出来的话,对他的脑部,应该没这么大影响。因为脑部受损,顾先生整个右侧不方便行动,理解能力不行,嘴巴不会说话。为此,孔女士向汽车的销售商讨说法。

车企也把车收回去检查,承认这方面确实是他们的不足,但具体赔偿事宜却没有提起,因为一切还在检查中。

那么,这起事故中,到底谁该为顾先生的损失买单呢?

嘉宾: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刘洪文律师

方弘: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什么原因,酒驾者都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吗?

刘洪文律师:首先要明确的是,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面临的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还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问题,不能单纯的说酒驾者就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所以,酒后驾车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责任划分还是要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来确定。

本案之所以认定顾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是因为事故本身为单方事故。

方弘:顾先生的家人认为,如果安全气囊弹出,顾先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种地步。因为根据数据显示,相关汽车安全气囊可使头部受伤率减少25%,面部受伤率减少8 0%左右。本案中,汽车生产商以及销售商是否该承担责任?

刘洪文律师:并不是所有汽车发生碰撞的时候,安全气囊会必然弹出,只有符合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安全气囊才会弹出来。

汽车生产商以及销售商是否该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安全气囊未弹出是否属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就目前而言,顾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发生撞击行为后安全气囊未弹出的原因还没有得到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未确定。若通过鉴定或其他证据证实顾先生驾驶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顾先生的伤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发生撞击行为后安全气囊未弹出只是导致顾先生伤情加重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便安全气囊弹出,也不必然能保障顾先生的安全,只是起到减轻伤情的作用。

因此,安全气囊是否有质量问题与顾先生受伤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才是顾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

即便安全气囊未弹出系汽车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则顾先生重伤的后果也是由交通事故发生撞击与车辆安全气囊未弹出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是主要原因,安全气囊未弹出是次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认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即使存在,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在该事故中最多多只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方弘:安全气囊检测是车企进行的。车企是利害关系方,结果可能不够客观公正,如顾先生不满意检测结果,他可以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鉴定结果吗?

刘洪文律师:在司法实践当中,他们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

方弘:保险公司是否因为酒驾就不赔,而让顾先生自己承担各项损失呢?

刘洪文律师:通常情况下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保障对交通事故受害方合法权益最低限度的保障,强制性规定。

2、       而商业险是无法得到理赔的因为酒后驾驶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我国《交强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其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这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使得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但是,就顾先生的该其事故来说,因系其酒后驾驶的单方事故。所以,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是不能理赔的。只有自己买单。

方弘:这起案件应该说,顾先生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身体上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尽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示随处可见。但是,还是有人会心存侥幸,这个案例也告诉大家有的时候警察你可能躲得掉,但是灾祸不一定躲得掉。

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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