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的元朝,是怎样对宋朝的经济制度倒行逆施?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两税法,又有所变革。宋的两税明确的规定是据地出税,这与唐朝有较大的不同,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波动性。王安石改革中,将免疫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这是一种正在酝酿中的历史进步。
一、宋朝的赋役制度:
总的来说,两宋时期的财政收入比之前代有明显的增加。宋代财政收入涉及的门类相当广。正因为如此,财政收入的规模也扩大了,表现为岁入的增加。据史籍记载,如图:
如果说,实物收入难于做出精确的统计的话,货币收入的数额也很说明问题。如图:
至于南宋,虽然偏安一隅,但江南本是富饶之地。所以疆域虽不如北宋,但每年的财政收入却比北宋多。高宗初年(1127-1162),岁入不到一千余万缗,至孝宗淳熙末年(1189)即达到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缗,这里面除了原有的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的茶、盐、酒算等岁入外,其余均为南宋新增之税。
1、两宋的田赋:
自唐两税法改革后,封建王朝总的来说是不立田制,不以兼并的。但土地兼并毕竟对王朝不利,所以两宋时期,宋政府还是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比如北宋的方田均税法,南宋立椿年的经界法等等。虽然最后都失败了,但毕竟还是有一定的意义。
总的来说,宋代的田赋有五类,分别是: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致富,杂变之赋和丁口之赋。除此之外,还有沉重的田赋附加。见于史籍的主要有:农器税,亩一文五分;牛革筋角税,每租二十石,牛革一,准折钱千文;进际税;折变;支移;头子钱等等。
从方田均税法的主要条文看:北宋定税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即以耕地的优劣定位五等定税,这和唐后期以资产多少定等并以此而定两税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北宋的两税明确的是田亩税,与唐代的两税仅指斛斗一色不同,且一律以耕地的优劣定税,并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宋代两税的夏钱秋米制度,是在特定地区实行的。其他地区并不如此。征钱一般只在南方,北方一般并不如此。
2、两宋的丁口之赋:“丁口之赋”就是以丁为单位征收的人头税。原产生于五代小国,北宋沿用。并采取了一些改革。如只征及丁而不征及其他人口。
3、两宋的工商税
北宋初,太祖曾颁布《商税则例》。是北宋从一开始就有商税的法规,有利于商业的流通。所谓商税。实际上指过税和住税。税率为2%和3%,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两宋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是市舶司。市舶司对进口商品课以关税。名为抽解。征收一部分商品,送榷货务交易。
4、两宋的徭役制度
唐定建中两税法,力役等等理应不复存在。但实际上,整个宋代,力役仍市有征发,称之为“夫役”。分春夫和急夫两类。服役的项目很杂。多为修城筑路,治河等等。
北宋前期行差役法。职役繁多。有所谓的充军吏的衙前,有以督课为职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供官府驱使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
后来王安石变法改为募役法,核心是出钱免役。变差役为雇役。免疫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
二、元朝的赋役制度:
元朝的赋役制度的特点是:复杂程度超过前代。各种课役既有地区的区别,又有因户籍种类不同而存在的差别;其发展的方向违背了人身依附逐渐减弱的趋势,使两宋以来大为松弛的超经济强制重新强化,如人头税的广泛推行和徭役的加重。
随着对汉人居住地区征服的扩大,太宗窝阔台汗初年蒙古贵族的剥削分为“草地差发”和“汉地差发”两种。太宗窝阔台汗丙申年(1236)在华北确立丁税、地税、丝料税、商税等税目。后又增包银一项。上述诸项科赋以后经常统称差发。丙申税制奠定了元代北方的赋税体制。而南方基本上保留了南宋的税制。
1、元朝的田赋制度
元朝北方赋税主要有两项:即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种。“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元史·食货志一》)乃是其纳税原则。具体说来,就是除具有特殊户籍的人户按田亩纳地税外,其余民户均按成丁人数纳丁税。根据元世祖十七年修订的赋税制度,具体的规定如下:
全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纳粟三升。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不纳地税。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缴纳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户等,缴纳丁税和全科户相同。
协济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三升。
规定近仓输粟,远仓折纳钞;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交纳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下限十二月。
此外,还有附加税。每石粮要纳“鼠耗”三升,份例三升。
江南地区:基本沿用了宋代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秋粮征收粟米,夏税征收木棉、布绢等。
2、元朝的丁税
丁税的税额: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二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两石,驱丁、新户一半。地税方面,丙申年规定,旱地上中下三等田每亩分别为三升半、三升、二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地税一律为每亩三升。
3、元朝的专卖制度和工商杂税
食盐:元初,采取对盐征税的办法。后来改行专卖,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在后来改行钞法。除此之外,还实行过计口授盐法,入粟中盐法等,皆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而定。
茶:元灭宋之后,对茶实行长引和短引制度。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为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元代的茶利,至元十三年为一千二百余锭,天历二年为二十八万九千余锭,较元初增长了二百四十余倍。
酒:元初设酒醋务坊官场,禁止私酿。后来感觉不便,又罢专卖,改行征税制。每石输纱五两。
元初,对商旅之征未有定制。太宗窝阔台汗时,始定内陆关税,置十一路征收课税使,于各地设立收税机构,征收商税。而元代的国境关税,则大都沿袭宋制。设立市舶司。
4、元朝的徭役
元朝的徭役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不仅和雇的成分有所减少,而且应役面有所扩大,这和唐宋以来力役之征趋于缓和减少的发展方向相违背;二是北宋以来名目繁杂的各种职役,到元朝时已经出现了分化。司吏、公使人等逐步发展为一种职业,和衙门里的官吏一样。里正、主首等虽然仍作为封建基层政权的职事人员,但受的压迫剥削越来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