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50年的儿子非亲生,老人起诉断绝“父子关系”,法院:支持

养了50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被当爹”大半辈子的老人黄某,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气得好久吃不下饭。

在经过再三考虑后,已年过八旬的老人黄某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儿子”不是他儿子,撇清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黄某与王刚不存在亲子关系。

老人黄某年轻时与女子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第二年,老人的妻子张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当时,老人黄某的户籍不在上海市,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便将其儿子的户籍申报在上海的外公外婆家。

在办理户口申报时,因口音之误,将黄某儿子的姓“黄”写为了“王”。此后,黄某的儿子便被称为“王刚”,一直到现在。

前不久,老人黄某家的房屋拆迁,在办理相关安置补偿手续时,因二人不同姓,难以认定父子关系,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便建议双方去做亲子关系鉴定,然后凭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认定双方的父子关系,确认拆迁安置补偿资格。

然而,亲子关系鉴定报告出来后,老人黄某一下子傻眼了,黄某和王刚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而王刚与黄某妻子张某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

思考再三,为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老人黄某经过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否定其与王刚的亲子关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亲子之诉”的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周律师说法】

一、亲子关系之诉,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设立亲子关系之诉,对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它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亲子关系之诉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发生纠纷。

对于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院的亲子关系之诉,确认或者否认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了父或母,成年子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老人黄某通过起诉,法院确认了其与王刚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后,双方便不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在赡养和财产继承方面。

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者否认,方才有具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父或母可能都知道子女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如果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日后若发生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有异议的人,是无法直接否认的。

因此,如果对自己的亲子关系持有异议,应该通过法院的诉讼,明确下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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