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笔记三]律诗浅说
关于史鹏先生,本人在博文《诗词背后的故事》中有过介绍,在此不必赘言。先生经常被邀作诗词讲座,因平时我常向他讨教,所以有机会便把我也叫去听课。我虽愚钝,但听了老先生的课后,对诗词方面的有些问题还是提高了些认识,无事时也翻看一下做的听课笔记,觉得很有益处,故整理后记录于博客之中,如果有喜爱诗词的朋友正好浏览,也算为史先生弘扬诗教出了一份力。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从不断发展中去达到至高的境界。作为中华文化瑰宝的传统诗词,更莫能外,从诗经、楚辞(以《离骚》为代表)、汉乐府、魏晋古体诗到唐代近体诗,就是这样逐步发展的。至唐代定型的近体诗,包括绝句和律诗等,今天正面临继承和发展的新时期。这里仅谈谈个人对律诗的肤浅见解。
诗而称“律”,据王力先生研究,应当是源于杜甫“晚节渐于诗律细”这一名句,确否?可姑置勿论,但“律”的本意,就是法则,规章,则是肯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写律诗时,必须依法行事,照章办事。事实上从我国诗体流变史看,也确实是自律诗兴起以后,诗才有了严密的格律。历来所谓律诗,原指合音律之诗。后则泛称格律诗,若穷其源,则可追溯到南北朝时庾信等人的诗作,但一般来说,仍是认为肇始于初唐,而定型于沈(佺期)宋(之问)之时。如钱良择在《唐音审体》中称:“律诗始于初唐,至沈、宋而其格始备”;赵翼的《瓯北诗话》更明确地说:“至唐初沈、宋诸人,益讲求声病,于是五七律遂成一定格式,如圆之有规,方之有矩,虽圣贤复起,不能改易矣”;焦循则在他的《易余籥录》中进一步论断:“论唐人诗以七律、五律为先,七古、七绝次之,诗之境至是尽矣。”所以唐诗更成为中华文化瑰宝,其中尤以七律最著,在《全唐诗》所载四万八千九百余首中,七律就有九千余首,几占五分之一(还没有包括五律)。于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唐诗的形成在我国诗史中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明确认识到,唐代以前的古诗,尚是自由体或半自由体,还没有形成格律。这一演进,使诗的容量和艺术表现力,有所扩大和增强。所以已故美学大师和诗学巨擘朱光潜在他的《诗论》中指出:“中国诗的转变只有两个大关键。第一个是乐府五言诗的兴盛。。。。。。第二个就是律诗的兴起。”他认为:律诗的兴起更为重要,使它由自然艺术转变到人为艺术;由不假雕琢转变到有意刻划。从而使律诗从基本上形成了“三化”---整齐化、音乐化、精美化,而这些又都决定于“对偶”、“声调”和“意象”的排列组合,其中“对偶”尤为突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律诗就是“对偶”的艺术。日本有一个著名的汉诗研究家吉川幸次郎,他在《杜甫研究》一书中,曾着重指出:“对偶是中国特有的艺术,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都没有的。”于此,可见“对偶”在律诗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律诗的基本要求--众所认同的律诗条件,约有四个,即:
一、一句之中和句与句之间的平仄(即所谓粘对),均有特定的规格。
二、句末押韵,除首句可押可不押之外,偶(双)句必须押韵。一般地认为五律首句不押韵为正格,押韵为别格;反之,七律首句押韵为正格,不押韵为别格。
三、每首八句为基本形式(唐代间或有六句的),八句以上的称长律或排律,不限句数(唐代科举考试,规定五言六韵,计十二句;清代则为五言八韵,计十六句,称“试帖诗”,当时有《馆律萃珍》、《试帖玉芙蓉》等集,被奉为圭臬)。
四、全诗首、尾两联(每两句为一联),一般不须对偶,第二联(颔联),三联(颈联)必须对偶。
无论五言、七言,一般地说,对上述四个条件是要遵守的,有不有例外的呢?有!而且花样繁多,这里不作重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