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年大礼,《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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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师吉祥

文中图片来自公开网络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大官网上出现了大家盼望已久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之身影,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读罢全文,不由得想说:这真是一部有力提升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好法,堪称献给全体军人军属的一份新年大礼!

该法开宗明义,指明“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用意,并将“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义务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再把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根本目的明确为“服务战斗力建设”,可谓高屋建瓴,指向清晰。

该法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分为荣誉维护、待遇保障、抚恤优待和法律责任部分,并处处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如在荣誉维护部分,不但对国家建立军人荣誉体系的总体设计进行了明确,还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细节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以及地方志;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一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等等。并特别强调: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待遇保障是本法的重头戏。首先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待遇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把整个军人家庭列入保障范围是第一个亮点。接着规定“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突出“优先保障”,体现了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相一致的优待优先原则。

在大家关注的工资待遇方面,明确“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制度”,以及“国家建立军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里面两个关键词,一个“具有比较优势”,一个“正常增长机制”,应该是令人最具有想象力的。具有比较优势,意味着过去一直施行的诸如比公务员高出20%的类似做法或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意志;建立军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终于把通行惯例变成了硬梆梆的法律条文,广大官兵日盼夜盼的“张公子”,也终于有了法律保障。

住房和医疗方面,也有了刚性规定: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住房方面,基本明确了今后将主要施行公寓住房与安置住房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于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还具体规定: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军属请假去部队探亲,再也不用看单位领导脸色、担心被炒鱿鱼了。

甚至细致到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当兵入伍考军校,再也不用注销户籍了。这同时意味着,涉及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和购买住房时,军人的经济利益从此受到了保护,能够凭户籍分享相关红利了。

抚恤优待方面,重点在“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授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待。

关于后院和后代的权益问题,该法是这样保护的: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从上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大学,均有不同政策的优待与优先。

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照规定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以后坐地铁也免费了。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票价优惠,连军属也可以跟随军人一起享受优先服务了。

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该法更是专门把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提了出来,以强调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严肃性,增加法律的落实刚性。如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军人地位与权益保障的组织与执行力度,该法还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是从组织领导和监察监督上确保法律执行力度。同时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优先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这是从司法和民间法律援助层面,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力帮助。

目前,该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已经初具规模,出现许多可喜的亮点,但也理应继续充实完善,使之好上加好,成为一部真正能让广大军人军属提气挺腰的良法善法,更好地推进职业尊崇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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