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为何政法机关密集发声保护民营企业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近期各政法机关密集表态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也是振奋不已。有感于此,笔者在11月17日发表了《2015—2018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司法文件梳理》一文,对2015年以来党和国家机关颁布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司法文件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梳理过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一轮保护民营经济的热潮中,不见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的及时发声支持,反而是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这些政法机关一个个的出来积极表态保护民营企业?相比行政机关的发生,政法机关的每一次表态都备受关注?
笔者梳理过往的政策,发现本次与以往“发展”民营经济主题不同,这一轮的主题是“保护”,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精神,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对于为什么要“保护”产权和企业家这个问题,社会中有一个基本一致的意见,就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比起缺钱、缺政策,最缺的是安全感。毕竟早期民营企业家的发展,就是像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的经历一样,是从政策禁止(不合法)——突破政策(不合法)——没有政策(说不清的灰色)——政策确认(合法化)——政策支持这一步一步走来的,期间充满了未知性,相比过往,现在情况好了许多,少了诸多环节,也屡屡有发展政策支持;缺钱,一直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也是一个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早期的民营企业家就是在缺政策、缺钱的情况下一步步成长壮大的,但不论是早期的民营企业家还是现在的民营企业家,深层次的政策未明、“原罪”未消的恐惧而导致的安全感缺乏才是最大的威胁。
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具体而言,就是对人身自由的安全感和财产保障的安全感,本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精神的文件就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其中也含有宽恕“原罪”,既往不咎的意味,但也不得不指出,如果错过这一轮的保护东风还不收手,扫黑除恶还是必务尽的)。如果用伤害方式和程度来对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缺失打个比方,那么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就是物理攻击,只能造成皮外伤,而直接来源于政法机关的伤害则是于无形中的魔法攻击,一击必中,伤筋动骨不死也残。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不出事时往往想不到,平时打交道最少的部门,却是最致命的威胁,这就是本轮政法机关密集表态而大受关注的缘由。
上面抽象论述了政法机关是带来的不安全感,下面笔者通过三组简要数据的形式具体讲述这种不安全感。(以下数据是笔者对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自2012年起连续六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简要分析解读,报告中将企业家区分为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笔者仅就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1. 2012—2017年民营企业家涉刑事案件数量、比例
序号 |
年份 |
统计案例(件) |
民营企业涉案数(家) |
民营企业涉案占比 |
涉案人数(人) |
民营企业家涉案人数(人) |
民营企业家涉案占比 |
涉及的具体罪名数量(个) |
1 |
2012 |
245 |
158 |
65.00% |
272 |
161 |
59.00% |
73 |
2 |
2013 |
463 |
352 |
76.30% |
599 |
469 |
78.60% |
6 |
3 |
2014 |
657 |
548 |
83.41% |
799 |
677 |
84.73% |
51 |
4 |
2015 |
793 |
650 |
81.97% |
921 |
751 |
81.54% |
52 |
5 |
2016 |
1458 |
1255 |
86.1% |
1827 |
1591 |
87.1% |
70 |
6 |
2017 |
2319 |
2106 |
84.90% |
2292 |
1984 |
86.60% |
75 |
5935 |
5069 |
79.61% |
6710 |
5633 |
79.60% |
2. 2012—2017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涉及前十大罪名
序号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1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次,占13.6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7例,16.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4次,19.7%) |
2 |
职务侵占罪,15例 |
诈骗罪,54人次 |
职务侵占罪,99次 |
职务侵占罪,92次,占12.57%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7例,13.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4次,15.9 |
3 |
诈骗罪,15例 |
挪用资金罪,39人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9次,占12.16%, |
职务侵占罪,92例,12.3% |
单位行贿罪,181次,8.6% |
4 |
合同诈骗罪,13例 |
职务侵占罪,36人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 |
行贿罪,59次,占8.06% |
合同诈骗罪,6.2% |
职务侵占罪,141次,6.7% |
5 |
集资诈骗罪,11例 |
合同诈骗罪,35人次 |
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 |
合同诈骗罪,51次,占6.97%, |
挪用资金罪,5.6% |
合同诈骗罪,133次,6.3% |
6 |
行贿罪,8例 |
行贿罪,23人次 |
挪用资金罪,44次 |
挪用资金罪,45次,占6.15%, |
单位行贿罪,5.1%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3次,4.4% |
7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经营罪,23人次 |
合同诈骗罪,40次 |
单位行贿罪,43次,占5.87%, |
骗取贷款罪,3.6% |
挪用资金罪,77次,3.7% |
8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例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9次,占5.33%,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5%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9次,3.3% |
9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例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4次,占4.64%, |
行贿罪,2.9% |
集资诈骗罪,68次,3.2% |
10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例 |
集资诈骗罪,21人次 |
污染环境罪,24次 |
诈骗罪,25次,占3.42% |
集资诈骗罪,2.6% |
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66次,各占3.1% |
3. 2012—2017年涉案民营企业家量刑情况(部分数据暂缺)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涉案人数 |
469人 |
677人 |
751人 |
1591人 |
1984人 |
免于刑事处罚 |
18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66%; |
20人,占2.67% |
53人 |
108人 |
|
罚金 |
12人,占1.77% |
10人,占1.33% |
855人罚金刑 47人没收财产;48人被剥夺政治权利;1人被判处驱逐出境 |
||
拘役/管制 |
23人拘役,占3.40%,其中17人被判处缓刑; |
24人拘役,占3.20%,其中19人被判处缓刑; |
2人管制; 86人拘役,其中68人被判处缓刑 |
||
有期徒刑 |
156人,其中: |
619人,占91.43%,其中:506人被判处五年以下;6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4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679人,其中:4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下;111人五年至十年以下;9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1390人,其中1033人五年以下,566名被判处缓刑;184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17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1726人,其中:1362人五年以下,20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163人十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9名,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5.1%; |
5人,占0.74%; |
16人; |
36人 |
16人 |
死刑 |
3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7%; |
2人,占0.26% |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
从以上三组数据可以看出(鉴于文本所限,简要分析):
(1)2012年至2017年六年间,能够从媒体、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收集到涉案民营企业5069家,涉及民营企业家5633人,平均下来,民营企业占企业刑事犯罪比例为79.61%,民营企业家占企业家刑事犯罪比例为79.60%,风险比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家均高出四倍。
(2)除了2013年只有6个罪名外,其他年份涉案的罪名均在50个以上,2011年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的罪名数为451个,这期间涉及的具体罪名最多有73个,涉罪名比例为16.19%;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后,刑法罪名为468个,这期间涉及的具体罪名最多有75个,涉罪名比例为16.03%。如果减去刑法中100个左右的特殊犯罪主体,至少刑法中20%以上的罪名都被企业家尝试过。
(3)涉案的民营企业家90%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013年、2015年共有9名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死刑。
以上只是看得到的数据,许多读者可能觉得没什么,通过看得到的数据分析看不到的数据才更加令企业家担心:
1. 以上只是六年间公开途径查到的(2014年之前是从媒体公开报道收集,2014年之后就是从裁判文书网收集),特别是2014年之后公开判决的都有这么多,那么那些未公开判刑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能销案、结案的,或者没立案而动用刑事手段的数量则无法统计。
2. 根据司法实践,涉及刑事犯罪而最终判刑的,必定一直处于羁押状态,那么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人羁押了多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多久?查封扣押冻结了多少财产?最后财产是如何处置的?这也是无法统计的。
3. 那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销案结案的,或者没立案而动用刑事手段的案件,最后又是什么原因销案结案的?期间查封扣押冻结了多少财产?解封解冻了多少财产?返还了多少财产?同样也是无法统计。
4. 涉案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规模有多少?涉案件期间其本人及家人亲属经历了什么?案件之后其本人及家庭亲属的情况?特别是对年迈父母、未来接班人的人生影响更无法统计和假设。
5. 企业家涉刑事案件,不一定是真的涉嫌犯罪,一部分来源于商业竞争、内部斗争而导致一方动用刑事手段,这部分更加只能事前防御,也无法统计。
企业和人的家庭发展一样,主心骨和资金一个不能少。一个家庭突然失去了主心骨,失去了必备生活资金,这个家庭的结果可想而知(从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社会事件也可推测)。而民营企业家就是民营企业的主心骨,企业的资金(生产经营资料)是必备生活资金,一旦主心骨被关押,资金被冻结(生产经营资料被查封扣押),哪怕只有一个月两个月,这个企业的结果可想而知。而企业比人的家庭更加悲惨的是,期间不会有人来救助,往往只有落尽下石趁火打劫者,因此企业基本唯一的结局就是——“家破人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有兴趣者可自行网上搜索,而这对国家经济的伤害是无法估量。
就是从这个角度,这一轮中央才喊出“保护民营经济”,并且一直强调“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而各个政法机关也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纷纷表态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其中11月17日公安部表态禁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特别引发重视,但这也不是新提法,1989年、1992年、1995年均发布了这种规定,现在再提,也只是反映出实务中这类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至今这种现象和三十年前一样存在。
在本文结尾处,笔者还想提一下其他同行的一个案件:在各政法机关密集表态的情况下, 11月18日网上曝出清华大学毕业的女企业家李馥岑历经拘留、逮捕、侦查、延长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五次审查起诉以及两次改变管辖的案件,至今已经被羁押430天。笔者希望这一次,各政法机关能真正为刚表过的态负责!
end
张毅
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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