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本书《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旨在聚焦审判中的新问题、新关系与新理论知识。入选本书的所有问题均来自基层一线法官的实际审判工作,具有较高的法律价值和解决难度。

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答: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合同义务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订立的范畴,解决的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民法典》第五百另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依据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应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判断。法律的任务是为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客观的,任何人依据这些标准,对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评判,这是合同成立制度的价值所在。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4.解释的适用不同。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譬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条以事实合同为其理论基础、以社会生活为其实践基础,其意义在于尽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5.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判断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然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判断。
总之,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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