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阿莫诺:中世纪晚期(1250—1450)英格兰国家的形成
内容提要:众所周知,国家的出现是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在绝大部分有关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形成的讨论中,“战争国家”和“法律国家”都是其结构基础,但这两者并非彼此对立竞争的关系。值得注意的还有几点:第一,在英国模式的制度组成中,议会的地位无可替代。第二,这段时期英国的政治文化或许比结构特征更为重要。第三,中世纪晚期语言和宗教领域发生的重要变革,使英国人意识到自身的民族性和他们所处的政治体系。第四,国家的概念逐渐成为英格兰政治心态中一个永久性的构成元素。
国家的出现通常被认为是英国、欧洲乃至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进步之一。但是对史家而言,在使用术语“国家”时尚未达成共识,而且在界定诸如王国、公国或城市等政治单元转变为“国家”的历史时刻这一问题上,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其结果是,该术语被滥用到失去了实际意义。考古学家和人类学家经常使用“国家”来表示任何存在着有组织的权力结构的历史环境和社会。而一些历史学家则声称“国家”是一种现代概念。只是在现在通称“民族国家”形成的19世纪和20世纪才具有社会意义。
一种较有影响的史学观点认为:英格兰作为独立国家至少在公元10世纪时就已出现。英格兰的地缘政治学可以作为英国“例外论”的佐证:一个相对较小而紧凑的(如果地形多样)地理区域。英格兰有连贯的陆地和海上边界,是相对较小的一个国度。1086年末日审判书时期,英格兰的人口约250万人,在1800年时上升到400万至600万人之间,1348年的黑死病致使人口锐减,到14世纪中期几乎不超过200万。自10世纪开始,英格兰就形成了统一王国。到12世纪时,英格兰已拥有相当稳固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体系,并成为中世纪晚期欧洲统治力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另外,英格兰有非常丰富的原始资料,至少从13世纪起就精心保存了系统的中央政府档案,这得益于官僚制度的早期发展。[1]
在这项研究中,笔者准备考察英国历史中的一段时期:中世纪晚期,即从13世纪中期到15世纪中期。传统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期国家形成的进程中,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达到最高水平,其低谷在亨利六世(1422—1461)时期。通常认为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1377),把绝大部分国家公共权威授予贵族和乡绅阶层。其结果是,亨利六世在位中期,当王权薄弱和政治共识受到威胁时,对国家统治权的竞争导致了恶性和长期的一系列内战,即著名的玫瑰战争(1455—1485)。[2]都铎政府把英格兰从这种混乱状态中拯救了出来。通常人们认为1485年后的都铎政府开创了一个新型的“现代”国家,它系统地削减了贵族的私权,保障了在一个新型、现代的国家形成进程中公共权威的至高无上。①
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国家兴衰的这种通行模式中,笔者将挑战一些传统的诠释。可以先做几个初步的归纳:首先,我们经常混淆国家与王权。在整个中世纪晚期,由于英格兰是一种混合王权,国王和大贵族共享权威,所以把国家看做一个抽象而独立、只服务于中央权力的实体并不现实。其次,我们要注意到,当统治者被困于大规模长期的战争时,国家的角色往往是最突出的。战争平息后,国家的许多结构就趋于正式。然而,在和平时期国家趋于萎缩,仅仅是常规运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本身的概念和实践变得无关紧要,或者根本不存在。
综上,本研究将考虑国家形成的两个不同方面。我们先考察政府结构,长期以来这被我们看做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同时也将考虑英国史学同仁所关注的一个新的领域,分析政治文化对13到15世纪之间国家的形成所做的贡献。
一、中世纪晚期国家的结构特征:“法律国家”和“战争国家”
1250年之前,通过一个王室法庭规定的司法系统,英格兰已经有两种重要的司法职能由国家来执行。首先是对严重的可致死刑的犯罪(这种罪行也被称为“主要案件”,或者用独具特色的英语术语来说是“重罪”)的审判和惩罚。其次,是解决涉及土地和权利的私人纠纷。因为王室法庭在整个王国内采用相同的原则和规定,这些法律程序就逐渐演变为“普通法”。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由另外的法庭处理,特别是轻罪的处理几乎完全由当地法院负责,这些案件不是按照普通法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习惯法来判处。[3]1250年以后出现了重要的变化。首先,王室法庭开始处理轻罪(被称为“次要案件”,按照英格兰采用的术语来看,是“侵害”),并为这些罪行制定普通法的诉讼和处罚。这意味着王室法庭需要执行的司法诉讼大量增加,以及普通法和作为当事人与受害者的社会下层之间形成更广泛的联系。继1348年黑死病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动荡之后,政府进一步把普通法介入轻罪的范围扩大到了工资的调节和职责的履行。普通法由此第一次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4]
普通法的发展也需要更多法庭来应对新的法律诉讼。在王室法庭中担任法官的专业律师数目仍然非常少,因而大多数次要案件由一个新设立的法庭来处理。这种在14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庭被称为“治安法庭”。这类法庭的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是当地小贵族或乡绅的成员。[5]
所有这一切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普通法扩张的首要影响是为社会下层的自由农民提供了新的司法参与途径,从而使他们更大程度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中。但是,当黑死病后,普通法演变成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这些群体感到权利被剥夺了。1381年农民起义是一次大规模的反抗。在英格兰东南部的许多地区,起义的领导者熟稔习惯法和普通法的运作,但王室要求他们执行法律的方式使得他们觉得不利于自己的社会秩序。[6]农民起义是一次特殊的事件。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些在1381年饱受诟病的法律限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逐渐得到放松。例如,法庭采取更现实的态度来对待工资问题,并且承认这些需要反映当地的经济实际。然而,乡绅对“治安法庭”的参与带来了对王室司法社会和政治用途的疑问。学界仍在争论着有关这方面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治安法官”是国家形成的一个基本要素,通过这一途径,乡绅这一重要的社会阶层和王室结成联盟,促进了与普通法相关的公共权威。[7]也有学者认为,“治安法官”利用普通法来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他们上级贵族领主的利益,从而导致了15世纪的政治动荡。[8]
在1250年之前,英格兰一些重要的国家活动就已经与战争存在密切联系。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为地方防御提供军事服务一直是一种普遍性的义务,这种传统相当稳定。1066年诺曼征服后,贵族为国王提供的封建军役也成为招募军队对外征战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对这些军事力量的支持,还存在着一种稳固的税务传统,即被称为“丹麦金”、源自盎格鲁-撒克逊体系的普遍税。12世纪时形成的新税收用于支付十字军东征所产生的费用。[9]
但是从13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兰西等国家进行的长期、大规模的战争,这类税收的规模和本质发生了变化。这就是“百年战争”(1337—1453),涉及这场战争的不仅仅是英格兰和法兰西两个王国,也包括了苏格兰、卡斯提尔、低地国家和神圣罗马帝国。[10]战争带来了军队招募形式的重要变化。新的军事系统不依赖于封建服务或者普遍的义务,而是建立在领取财务报酬的志愿服务基础上。由于这类服务通常由书面协议所规定,学界称其为“契约关系”或是“合同制”。合同规定了服军役的时间和佣金比例。此类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分享战利品的权利——来自赎金和掠夺。合同制度的后果是深远的,它催生了规模较小、装备更加优良和更加训练有素的军队。虽然英格兰没有真正的“常备军”,但合同制创造了一个更专业化的职业军事阶层。[11]
书面合同也延伸至平民生活的领域。大贵族开始和乡绅阶层的成员订立生活契约,规定了“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的服务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使其更容易招募军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说明贵族的领主权范围和社会影响。同时,它也成为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一个缘由,因为英格兰的大贵族能够借以保留他们的私人军队。15世纪中叶的律师约翰·福特斯丘爵士批判他所谓的“过度强大的封臣”利用其对乡绅的控制来挑战国王的权威。19世纪以来,历史学家们称这种现象为“变态封建主义”。[12]战争还需要一个新的途径来征税。从13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了新机制以支撑成本更高和更加常规化的战争费。直接税主要立足于农村社区的牲畜和粮食、城镇地区的家庭财产和商品。间接税的增长则依靠英格兰的主要贸易物品羊毛和布匹的出口,以及大范围商品的进口。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平衡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到14世纪40年代,直接税增长得较多,但从此以后,间接税成为更重要的收入来源。[13](P19—52)
税收对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传统做法是,国王征税须获得其臣民的认可。议会在13世纪发展为大贵族的全体会议,但是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开始,王权开始经常性地要求乡绅和城市精英代表出席议会,他们的作用是讨论那些涉及整个王国的税收。到14世纪30年代,这些选出的代表被称为“地方等级代表”(即后来的下议院)。通过使用他们批准税收的权力,下院能够影响政府政策的其他方面。例如在黑死病之后,正是因为议会中的下院经常对王权施加压力,才使得新的经济法律制度通过治安法庭来执行。议会影响的高峰出现在1376年开始的弹劾权的发展过程中。在此进程中,下议院试图通过指控朝臣和官员来责问政府。[14]
税收也对农民的政治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4世纪30年代开始,评估和征收直接税的方式出现了变化,致使税收政策更多地倒退。1377年至1380年之间征收的人头税是这一时期最有争议的税收,它是1381年农民起义的一个主要原因。反叛导致政治社会撤销了那些更具争议性的社会和财政政策,议会也没有进一步尝试增加农民的税收负担。事实上,使得社会下层逐渐富有的15世纪的财富再分配方式让纳税变得更容易些,即使在15世纪第二个十年中赋税沉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15]
百年战争的后期阶段也出现了一个政治态度上的重大变化。作为《特鲁瓦条约》(1420)的结果,英格兰国王亨利六世于1422年正式宣布继承法国王位。英国议会认为英格兰不再有责任支付对法战争的费用,因而在过去30年内征收的战争税的数额和频率自此减少许多。与此同时,议会拒绝适应海外贸易的重要变化和修改出口和进口的关税税率。因此,海外贸易税在税收中增长的比例显著下降。正是由于议会拒绝提供继续战争所需的资金,致使英国于1453年最终输掉了百年战争。[16](P38—41)
“法律国家”和“战争国家”无疑是相互冲突的。1988年,历史学家R.W.卡尤珀②提出在“法律国家”和“战争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的不相容,由此重新掀起了关于中世纪后期国家危机的论战。由于英国政府未能孕育出一个专业化的司法和官僚体制,统治者的关键性职责——为他的臣民提供司法正义,对他的敌人进行战争——都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历史进程中,越来越多地变为“私有化”。对法战争所需的军队和治安法庭的人员都依赖于贵族和乡绅的善意合作,这意味着国家从属于社会和政治利益的主要持有者。卡尤珀阐明这些问题,认为“法律国家”和“战争国家”的目标之间不兼容。[17]
卡尤珀的论题有助于把争论重新集中到这个英国历史的关键时期,但它并未得到普遍认同。笔者认为没必要把“法律国家”和“战争国家”看成彼此竞争的关系。卡尤珀假定,司法公正只能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掌控下才能保持,但事实上,乡绅对司法系统的参与创建了一批新的利益相关者。通过“法律国家”的进一步扩展,这些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好的维持。现代历史学家也会被中世纪评论家的想法所左右:即当统治者和精英阶层不参与军事活动时,王国会趋向失序和混乱。但很少有客观的数据来支持这一观点。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和亨利五世的统治表明,完全有可能在“战争国家”达到最高水平的同时,积极发展法律改革和公共秩序。[18]
与卡尤珀不同,笔者所关注的是国家活动的总体范围。大部分的国家机构都是临时的或者是特例,不像中世纪晚期的法国,英格兰没有永久性的直接税。因此,国家的规模和范围可能会大幅波动。但就其本身来看,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概念和重要性的萎缩。亨利六世时期英格兰在法国统治的崩溃,以及议会对继续进行战争的不合作态度(它的前任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反映了一种愈加明显的现实:与其继续支持一场英国注定要失败的战争,不如选择撤退。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可能导致了兰开斯特国家在1450年倒台;但就试图抹黑亨利六世统治的评论家而言,这是一种策略上导致的意外结果,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破坏英格兰国家本身。[19]
为了理解为何国王的臣民一面对政府抱有批判或抵制,一面又支持由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威,我们需要跳出关于“法律国家”/“战争国家”结构问题的争论,重新考察这一时期的社会心理和价值体系。英语世界的史学家现在通常把这个主题称为“政治文化”。[20]
二、政治文化与中世纪晚期的国家
民族性是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文化的第一个特征。现代历史学家往往认为,法国大革命(1789)以前,民族性和欧洲国家的形成没有关系。[21]但现在英国史学界也或多或少地将之纳入考量范围。前现代国家的一个根本性特点是:具有一种单一的人民和文化的共识,明显区别于它的邻居和敌人。在英国,这种状况至少从10世纪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统一时开始就已存在。[22]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时候民族性在中世纪的表现是“自上而下”的,即由统治精英创建和施加。然而,也有很好的证据表明,这些主题深寓在群众的意识之中。我们可以找出中世纪晚期英国民族性的三个重要表现。首先是语言问题。英格兰是一个三语文化:拉丁语、法语和英语在口语或书面的文化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在1250—1450年期间,这三种语言的功能和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拉丁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书面语言。这一阶段开始时,法语是王室和贵族使用的口语,但它在14世纪时被英语所取代;1362年之前,法语也是法庭上所使用的口语,这一年由议会立法,法庭用语变为英语。英语是口语,但在15世纪时也成了书面语的一种。国王们试图通过语言的使用来证明自己属于英格兰。某些宣言指责法国试图在地表上消灭英国语言;英国诸王如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在与政治精英的重要接触中都使用英语口语和书面语。英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是表现和阐述民族性的重要手段。[23]
这一时期英国政治文化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宗教。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统治者具有一种坚持基督教和维护天主教会的强烈责任感。然而在中世纪晚期,他们也抓住了某些特殊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权力高于宗教。14世纪时,他们挑战了教皇在宗教组织上的权威地位,创立了国王掌控下的民族教会的理念。这并不是对教皇精神权利的攻击,在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中,国王们仍然坚信正统。但非常有趣和发人深省的是,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出现了一个异端组织即“罗拉德派”,但对其进行反制的主要是政治力量。1414年,亨利五世指控罗拉德派参与谋反,其罪名不是反对教会而是叛国罪,一场针对国家的犯罪。这是一个宗教支持世俗统治权威的明显例证。[24](P205—214)与宗教密切联系的主题是对王权的崇拜。中世纪后期国王作为一个公众崇拜的对象,越来越受到重视。庆祝王室在战争中取得的胜利伴随着盛大的典礼、祈祷和游行。1362年和1377年爱德华三世两次大赦天下,分别为了纪念他的50岁生日和在位50周年。这是第一次以国王的私人事务来进行公开庆典,而且也为16世纪那些广为人知的王家盛会开了先河。[25]
中世纪晚期,语言和宗教领域发生了重要变革。在这个过程中,英国人意识到了自身的民族性和他们身处其中的政治体系。尤其是,爱德华三世和亨利五世这些国王特意做出的与英语人民的联盟,并声称他们的权威高于教会。凡此种种创造出一个重要的新的意义上的主权概念:英格兰独立于所有其他的世俗权力,它的命运和国王的命运紧密相连。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政治文化也反映在国家公共生活和政治论题之中。如前所述,议会的出现是战争国家发展的结果。议会提供了一个创造性的空间,在这里,国王和他的臣民能够自由公开地讨论王国当前的重大事务。在整个14世纪和15世纪的进程中,这意味着一种变革,包括政治讨论方式和介入政治活动的臣民范畴。
从14世纪20年代起,议会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变化。在此过程中,负责代替臣民向国王请愿的责任从贵族转移到了地方等级代表那里。他们提出自己的关注和请求,以书面形式上交国王,作为“共同请愿”。用于这些请愿的话语,可以向我们传达出很多关于地方等级代表设想自己在政治上的作用的方式和关于国家职能的考虑。14世纪早期开始出现得最早的共同请愿,是非常简短的抱怨陈述。到了14世纪中叶,共同请愿中出现了两种新的元素:首先,他们就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显示了议会的下院议员作为国家一员而更强自信和他们对王国政府的规谏权。其次,他们开始运用一种新的陈情式修辞,声称他们的行动旨在谋求“国王和王国的共同利益”,这预示了15世纪中期产生的著名的“公益”和“联邦”一类语言的发展。因此,政治语言成为一种重要的指标,借之我们能够看到议会中各个社会和政治阶层代表怎样看待自己的权力和国家参与。③
下院议员的新的信心,也体现在他们在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中寻求国家干预的方式。对经济的调控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前述的由国家立法来控制工资,只是议会中一系列范围更广的扩大议题的一部分。此类讨论基于一个共识,即国家应当为了最大限度的公用事业而调控经济。在14世纪和15世纪,议会经常讨论如何最好地促进王国的繁荣,议题范围包括货币供应量、呢绒行业的保护以及贸易平衡问题等。支持这些论题的经济理论常常比较简单,然而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与这些问题有密切而直接联系的群体参与国家活动的程度:在议会中代表市民阶层的商人精英。还要补充的是,下议院寻求国家更大程度地调控经济的热望并非总是现实的,有可能导致幻灭和不满。[26](P123—139)
截至当前,“战争国家”和“法律国家”已经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形成大部分讨论的基础。这两种途径都鼓励定量方法的尝试。在王室法庭进行诉讼的人口比例是多少?王室税收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是多少?可以试着解答这些问题,而且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尝试。[27]但是有一种假设是不当的,即这类活动规模的下降预示着国家的失败和危机。很显然,制度在我们理解国家的外延和限制上,依然非常重要。可以说,英国模式的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议会。议会远不止王室权威的一个机构,它还是整个王国政治共同体的一个会场,在那里国王的臣民可以自由大胆地讨论当前的关注热点,可以指望政府采取及时和果断的行动,当政府惰于处理时,他们还能提出抗议。这种议会的政治活性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模式表明,公共权威是清晰有效的,因为它不是集中在国王的手中,而是一种由社会和政治精英共同分担的责任。
或许可以说,比结构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政治文化。14世纪和15世纪的成功君主们特意创建了一种王权形象,借以代表一种共同的文化认同,从而加强政治一体性。特别是一种新颖独特的政治语言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更清晰的道德框架,按照共同利益的原则来证明国家活动延伸的合法性。即使在过去“百年战争”的灾难性阶段,当国王的臣民抵制延长“战争国家”的同时,他们仍然期望国家以其他的方式蓬勃发展,以捍卫他们的合法权利,以促进他们的共同繁荣。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时期内,国家机构往往按一种比所要求的慢一拍的节奏来发展,政府机构总是无法满足其臣民较高的期望。④在整个15世纪中叶的政治危机中,这样的预期保持得如此之高,也证实了我们的结论,即国家已成为政治心态的一个永久性组成部分。公共权威的理论与实践恰恰盛行在英国政治生活的中心。
注释:
①有些研究对都铎政府的完善程度和效能进行了审慎的分析,可参考:S.J.Gunn.Early Tudor Government,1485—1558.Vol.54.London:Macmillan,1995; D.M.Loades.Tudor Government:Structures of Authorit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1997.
②R.W.卡尤珀,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名中世纪政治史学家,其著述颇丰,主要有:War,Justice and Public Order:England and France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8; The Bankers to the Crown:The Riccardi of Lucca and Edward I.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有关卡尤珀的学术思想,可参见孟广林:《比较视野下的中古西欧政治史研究——与美国历史学家R.W.卡尤珀的学术对话录》,载《史学月刊》,2008(4)。
③本段简要地对笔者正在进行的研究做了一个小结,材料都取自:C.Given-Wilson et al.(eds.)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16 vols.Woodbridge:Boydell & Brewer Ltd.,2005.
④这是J.R.兰德论证的一个重要主题,参见:J.R.Lander.The Limitations of English Monarch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9.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