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土壤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办法》的出台,将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
《办法》将从业单位的类别划分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其中,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管控、修复进一步细分为方案编制、施工;二是考虑到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属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实施和效果有着重大影响,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机构突出列为一类重要的从业主体。
《办法》将从业个人限定为从业单位中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土壤法》重点针对从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
问:纳入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答:《办法》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由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和相关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情况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等5类目录构成。
基本情况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从业单位和个人身份的信息。
业绩信息中,主要根据业主单位关心的事项设计,包括: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限,涉及时间成本,即能否按项目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地块面积,涉及经济成本;业主单位,以利于向其咨询从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类别,以方便查询与自身地块上经营活动相类似污染地块的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个人相关业绩信息还包括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以利于明确责任和依法追究责任。
报告评审信息,是指负责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个人每次提交的相关报告,组织评审后,报告是否通过情况。体现从业单位的水平以及能否依法依规提供服务。从业水平低、报告评审通过率低的从业单位,在市场上将面临淘汰的压力。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地方各级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情况。
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是指有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材料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的情况。目的是督促从业单位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问:《办法》在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为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市场选择业绩好、遵纪守法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参考现行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的做法,《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同时,为保护有关隐私,规定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只显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办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和个人在信用记录系统中提交承诺书,声明同意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的基本情况信息和业绩情况信息。有关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按照信用修复活动的要求,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办法》记录的有关信息怎么使用?
答:《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办法》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