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村外人签订的四荒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村委会将本村四荒土地发包给外村人种植果树。涉案土地应属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村委会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村民起诉后,村委会始终未补充上述程序,故承包合同无效。
【关 键 词】
民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 村委会 外村人 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 法定程序 无权处分
【基本案情】
2004年,X村委与村外人李X签订承包合同,将本村荒山发包给其种植果树,承包期为三十年,每年交纳一万元承包费。
张X等六十人以发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村委会与外村人签订承包合同,将土地承包给其种植果树。上述决定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张X等六十人主张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程序系内部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等六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X等六十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第三人李X归还荒山,被上诉人XX村委会赔偿损失二百八十二万三千元。
【审判规则评析】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要求:一、行为人欠缺处分权,或无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二、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三、无权处分行为违反法律。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构成无权处分,如其未补正法定程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村委会与外村人签订承包协议,将四荒土地发包给其种植果树。涉案荒山土地属于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将其发包给外村人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会未履行上述程序构成无权处分,村民代表提起诉讼后村委会仍未补正上述程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等六十人诉XX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合同法·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T10012)
【案 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收录
【检 索 码】 B0304+67+2MM++++0414C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张X等六十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XX村委会(原审被告)
【第 三 人】 李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村委会。
第三人:李X。
【案情简介】2004年某村委将本村荒山发包给村外人李X种植果树,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承包费每年1万元。2010年该村村民张X等60人联名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村外人李X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村委与李X签订合同未按照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及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是该程序系内部程序,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判决驳回张X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及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法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无效,村委应当赔偿李X损失,经鉴定李X支出费用282.3万元,遂判决合同无效,李X归还荒山,村委赔偿损失282.3万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包合同效力待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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