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规定:婚内有以下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年××月,朱某1、李某登记结婚,××××年××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某2。2019年3月朱某1、李某争吵后,朱某1带小孩住在租赁的店内。
朱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1与李某离婚;
案例索引:
(2020)苏11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点:
李某认为有共同债务31640697元。
第一辆货车于2013年6月份购买,已于2016年报废,但借款尚未还清。后再次购买一辆货车,价款为118000元,加保险和修理费150000多元,又买了挂车,共计210000多元。2017年3月17日完成车辆所有人登记。
债务有:1、夏群华借款20000元。2016年3月19日借款10000元用于买货车,2019年3月6日买货车保险借款10000元;
2、2016年5月6日向丁春芳借款20000元用于加油和支付过路费;
3、向韩英借款65000元用于买货车。2016年3月18日借款15000元,2017年3月24日借款50000元;
4、2018年10月7日向任超借款10000元,用于归还消费贷款和房贷及家庭开支;
5、截止2019年2月2日结欠何红正修理费配件46685元;
6、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120000元,虽然借款用途填写为装修,但实际用于归还高利贷和家庭日常开销,给朱某110000元,归还何红正借款30000元,父母医疗费支付20000元。2016年买车辆保险时10000元;
7、中银消费金融贷款120000元,尚有20933、37元未还。
朱某1认为无夫妻共同债务认为李某提供的债务证据系复印件,对李某陈述的七笔债务均不知情,李某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有赌博的恶习,借款应该归还赌债。李某每月仅归还房贷,借款笔数之多不符合常理。至少李某能保本经营。综上,朱某1对李某的所有债务均不认可,与朱某1无关。
争议焦点: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丹徒区人民法院:朱某1对李某主张的债务性质及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金额均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也未到庭,故本案中不予认定,当事人可另案处理。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为证明其借款316406、97元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朱某1认为其对债务并不知情。
李某所主张的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金额等均与案外人相关,而案外人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均未到庭,且借条均为复印件,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所述债务存在。李某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其主张的借款316406、6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李某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借款316406、9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尤其是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款项,更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简单来说,1、男女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都表示认可的;
2、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但数额未超出家庭日常开支需要;
3、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但是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不认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会非常严格,一定要注意此方面证据的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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