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内机构境外子公司发行美元债提供跨境担保

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案例描述

A机构是境内国有企业,经发改委备案,拟通过境外子公司发行美元债券募集资金,并由境内商业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

案例解析

文件(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中将境外债券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

(一)发行结构

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以下四种发行结构:

1.母公司提供跨境担保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并由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增信。发行境外债券需国家发改委备案,担保事项需获得外管局备案核准。

2.直接发行

不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子公司,而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通过自身评级发行。

3.银行信用证担保模式

此模式下发行主体为境内集团母公司在境外设立的SPV公司,担保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

4.维好协议模式

发行主体为境内集团母公司在境外设立的SPV公司,由境内集团母公司为境外SPV公司提供维好协议。

本案例属于第3种发行结构。

(二)基本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按照汇发〔2014〕29号规定提供跨境担保。境内商业银行为担保人,境内机构境外子公司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债权发行人),债权投资方为债权人。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备案: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美元债业务,需向发改委备案。

2.授信:银行为客户提供跨境担保,需取得行内对担保申请人的授信。

3.备用信用证:取得行内授信后,出具备用信用证,报送对外担保数据。

4.债券发行:投资者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案例提示

1.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收集并登记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关联人是否在制裁名单、政要人士名单或其他集团的反洗钱名单,确认是否存在拒绝开户的情形,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等。

2.业务尽职审查。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根据境外发债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严格审查业务办理需取得的手续,及时报送对外担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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