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能是误解了2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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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价税分离的问题
PART01
9月10日,敝号曾经推送过拙作《企业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产品,免征的增值税,须缴所得税?此论当休!》(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提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从一开始就知道是没有增值税要缴的,没有增值税“应缴税款”可供用来“减免”,如果农产品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税规定,不存在价税分离,把书减免税款作为财政补贴,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或者要去证明减免的税款也是免税财政补贴)。
问题的由来
PART02
出现这么一个问题,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每期申报纳税时,要填报一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这张表格,不影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相反,其有几处数字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一致。这些情况,我曾在敝号推送的《无聊的数字游戏——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文中讲过,并且,我评价这张表为“于纳税人无有实际意义,每月填报此表,搞无聊的数字游戏,浪费纳税人办税人员精力,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如早早取消罢了!”
其二,更重要的是,有三份文件的影响比较大。那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与《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下文称“22号文”),虽然前面两份文件,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
被误解的22号文
PART03
22号文中有一句话,造成了理解了混乱,那就是“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正是这句话,让一些人认为,农业生产销售自产的、符合增值税相关要求的农产品,虽然增值税免缴了,但是,这是属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要记入财政补贴(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且,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认识,我认为是误解了22号文。
首先,在农业生产者销售属于免税范围的自产农产品时,在会计分录上并没有分离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全额做的收入(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22号文的“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的规定,出现在第二条“账务处理”第(七)项“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第4点“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什么意思?就是在交纳增值税的时候,被减免掉的增值税款,“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免征的增值税。这个,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是不知道本季度销售额是否会超过30万,所以记账时不是全额记在销售收入,而是要将按征收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再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个减征的1%的增值税,都要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而农业生产销售自产的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农产品,就没有也无须这样做。
强调一遍,22号文的规定,是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PART04
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指出,“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结论
PART05
我们误解了22号文,那些认为企业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产品,免征的增值税,须缴所得税的论调,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