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体讨论》是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后进行!
【问题】
【解答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就该问题,生态环境部进行过答复,答复如下:
《部长信箱》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2018-11-27)
来信:
问题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在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前进行还是在听证告知前进行一次,处罚决定前再进行一次。
回复: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应当在听证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刘晓霞律师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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