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4:关于对PSC “中止检查”条款的解读

近日,某轮在中国某港口接受港口国监督(PSC)检查,在详细检查过程中,检查员(PSCO)发现船舶存在多方面的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可滞留缺陷,对船舶采取了滞留和“中止检查”的行动,次日在接到船长的报告后,PSCO再次登轮,继续开展检查,又发现若干可滞留缺陷,完成检查并签发了最终的检查报告。

“中止检查”在实际PSC检查中运用较少,鉴于各方对程序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小编在此以问答的形式,对“中止检查”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1.“中止检查”的程序在什么文件上规定的?

国际海事组织《201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A.1052(27))在第三章-违规与滞留中提到了“中止检查”—特殊情况下,PSCO从详细检查中,并综合考虑船员的情况,发现船舶及其设备的总体情况明显低于标准时,可以中止检查。《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原文引用了该程序,该程序应视为PSC检查各方共同遵守的指导原则。

2.如何理解中止检查中“中止”的含义?

中止(SUSPENSION)与终止(TERMINATION)的区别,中止检查表示检查只是暂停,待满足相关条件后,检查员有权且应该继续开展检查。

3.什么情况下,PSCO可以认定船舶明显低于标准?

小编认为,当PSCO发现船舶存在多方面的在程序附录2《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中列明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且船员操作能力明显不足时,可认定船舶明显低于标准;反之,仅发现一方面的可滞留缺陷或者船舶仅存在多方面的设备缺陷,但船员的操作能力符合要求,原则上不做“明显低于标准”的认定。

4.在“中止检查”前,PSCO应该如何做?

在中止检查前, PSCO应明确告知船长“中止检查”的原因、时间和继续开展检查的条件,应在检查报告B表中记录下附录2 所列有关方面的可滞留缺陷,并按照程序滞留船舶。

5.船舶满足什么条件,PSCO可登轮继续开展检查?

程序中规定“中止检查可以持续至有关责任方已采取必要措施并保证船舶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小编认为此处的有关责任方及其必要措施应为:

(1)船长,对船舶及船员进行了全面自查,对发现的缺陷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或

(2)船旗国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安排验船师对船舶进行了临时附加检验,对发现的缺陷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收到相关报告,PSCO可登轮对船舶报告的采取措施和符合情况进行确认,如满足条件,应继续开展已中止的初始检查。

6.当船舶被滞留、检查被中止的情况下,港口国当局如何做?

港口国当局立即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滞留情况,并说明检查已经中止,并将持续到港口国当局被通知说明船舶已经符合了所有有关规定。

此处的通知(notification)应理解为正式的、书面的通知,相关方应至少包括船长、船旗国和该轮入级的船级社(如有)。船旗国和船级社通知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应参照手册中滞留船舶通知表格形式,并附上已经发现的可滞留缺陷,中止检查的理由和时间。

7. PSCO收到相关方船舶已经符合所有有关规定的报告后,登轮对船舶进行确认并决定继续开展检查时,如何做?

PSCO另启用一份空白检查报告B表,进行备注,参考表述为:REMARK:THE INSPECTION WAS CONTINUED FROM (TIME AND DATE).并记录下继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缺陷,如完成本次检查,签发最终的检查报告,如还需“中止检查”,按照程序继续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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